时间:2022-11-27 23:52:4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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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这一条是关于公司合并形式的规定。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和特点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以下特点:
1、公司的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成为一个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以订立合并协议的形式而产生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也可以合并,按照世界通行的做法,存续的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的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公司的合并一般是公司之间自由的合并,但这种自由的前提必须是遵守法律,有些公司的合并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比如,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两个以上的出资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3、公司合并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是一种合同行为,作为合同行为来说,首先,合同各方达成协议;其次,这种协议必须是依法订立的,否则这种行为无效。
二、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的形式,是指公司合并过程中以什么形式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合并是公司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本条对公司的合并规定了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另一种是新设合并。
1、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被合并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即行解散,成为另一个公司的组成部分;接受并入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以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享有法人资格的地位;被合并的公司应当宣告停业,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以合并后的公司的一部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以后,甲公司仍然存在,乙公司解散,乙公司并入甲公司内部。甲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乙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解散登记手续。
2、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组合成为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这种合并是以原来的公司法人资格均消灭为前提,合并以后,原来的公司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需要说明的是,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公司的基本条件。
公司合并以后,除了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手续以外,最大的法律问题就是合并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的承继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这条十分关键,是关于公司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在合并以后承继的规定。
债权、债务的承继,是指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对外债权与债务。公司进行生产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对外产生债权债务,而公司合并后,至少有一个公司丧失法人人格,而且存续的或者新设立的公司也与以前的公司不同,对于公司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必须要有人承继。根据主体的承继性原则,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根据本条规定,合并后公司有权对原来公司的债权进行清理并予以收取,同时必须接受原来公司的债务,有义务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以下我们通过案例来加深认识。
刘美玉和马金龙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原告马金龙以36.6万元购买中侨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平谷区平谷镇金海小区×号楼房一处。同年7月3日,原告取得房产证书。2012年2月8日,经二原告共同申请,该楼房变更登记为二原告共同所有。同年8月14日,二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17年案外人徐某将二原告起诉,称中侨公司在1995年3月将上述楼房卖于徐某,同年6月9日住建委颁发了产权登记证书。同年8月31日,平谷法院认为住建委登记错误,判决撤销二原告持有的产权登记证书。因此导致原告的买卖楼房合同无效。二原告起诉中侨公司,平谷法院作出(2018)京0117民初111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997年10月被告金海翔公司整体收购中侨公司,同时规定金海翔公司承担中侨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因此,金海翔公司对于二原告因购楼房所造成的损失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中侨公司仍未注销,故金海翔公司应与中侨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中侨公司已经全面出售给金海翔公司,金海翔公司承担中侨公司的债权债务,亦应对(2018)京0117民初111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中侨公司对二原告债务予以承担。中侨公司已经完成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手续,但是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中侨公司至今仍在平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故二原告要求金海翔公司对(2018)京0117民初111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中侨公司对二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北京市金海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2018)京0117民初1114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北京市平谷中侨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对刘美玉、马金龙所负债务购房款363000元、房屋差价损失672550元及评估费4104元、案件受理费10446元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案件完整的依据了公司法中这两个条款,很好的解释了公司合并和债权债务的承担。
不管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在债权债务的承继上是没有任何区别的,但是我们在操作实际并购的工作中,到底采取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那绝对是一门学问,这里面牵涉品牌架构、市场定位、股东情节、企业文化、甚至包含地方关系处理、区域政府服务等等,我们计划用一个专题单独探讨这个问题,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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