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2:34:54来源:法律常识
遇到债务纠纷,大多数人都会想着用诉讼的手段解决,正是因为法院出的判决结果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能作为执行依据的文书主要分三种:
1、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就上述三种可直接拿到执行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而言,前2种文书最为普遍大家应该都比较熟悉了,下面主要分析一下第3种很多人没听过的赋强公证债权文书的利弊。
赋强公证债权文书优点主要在以下两方面:
1、快;相较于前2种诉讼跟仲裁需经审理快可能几个月,慢可能长达几年才会出生效法律文书而言,第3种公证债权文书在公证机关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后如债务人未按约定还款,债权人去之前出具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机关请求出具执行证书等拿到执行证书就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请执行了,在时间上相较于诉讼/仲裁会快很多;
2、风险小;诉讼跟仲裁在未作出生效文书之前,谁也无法确定案件结果,有些债权人认为证据非常充分应当被支持的也存在因各种因素不被支持的风险;而经赋强的公证债权文书当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后债权人的债权就已经固定下来,所以相较于诉讼/仲裁存在的债权可能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经过赋强公证的债权显然风险更小。
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以下风险:
1、并非所有赋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法院都会受理,如:①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②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③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即使公证机关完成了最后一步的出具执行证书,法院也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法院受理后裁定驳回。
2、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后不给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无法申请执行。并非所有公证机关在出具公证书后都会应债权人要求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之前会审查各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一旦存在与公证书稍有不符情形的,都很可能会拒绝出具执行证书,而没有执行证书,是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的;
3、公证机关迟迟不予作出出具或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决定,债权人无法申请执行也无法提起诉讼;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条件是取得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书,如果公证机关不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作出了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决定后债权人可以去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公证机关一直不出执行证书也不出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决定,债权人也不能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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