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花钱了结果败诉了,找律师花钱了结果败诉了怎么办

时间:2022-11-28 02:35:15来源:法律常识


入股后发现抽逃出资、挪用、隐瞒债务等,诉讼解除,为何败诉?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58篇文字

入股后发现抽逃出资、挪用、隐瞒债务等,诉讼解除,为何败诉?


收购公司股权,不确定的风险本来就是比较多的,假如主要的合同协议内容设计还出毛病,那么不仅投资失败,还会深陷泥潭而不可自拔。

收购公司股权,假如目标公司是新三板公司或者是上市公司,那么不确定风险相对会少一些。

原因是:这些公司由于进入证券法律法规的管理范围,因此额外受到了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监管,不仅在上市(板)申请时经过非常严苛的审核,而且在进入交易市场之后,仍然会持续地受到监管,按照法律规定定期披露信息以及披露重大的信息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的重要信息。

在这样持续的监管之下,相对于那些非上市的私有公司来说,隐藏的风险或者由于内部各方面管理不规范所造成的风险相对就比较少。

假如你入股的公司并不是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或、上市公司等),那么,就会面临着一些隐藏的风险。

为了在入股之前提前了解和调查出这些风险来,目前市面上最常见或者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进行事前的调查。

通常来说会有三个方面的调查团队。一个是业务和技术的调查团队。一个是法律调查团队,一个是财务调查团队。这三个团队分别从三个角度,以各自的逻辑去对目标公司进行整体性的调查。

调查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完整地了解这家公司的概况和细节,二是发现可能影响该公司价值的情况,为决策提供辅助参考。

这样的调查,作用还是相当明显的。根据经验来看,通过专业团队的调查,可以有力挖掘出这家公司绝大部分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

即使是这样完整的事前调查,仍然是无法100%地发现目标公司隐藏的风险,特别是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们刻意隐藏的情况。例如,像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核心股东的个人负债情况。由于缺乏必要的调查途径和手段,这些情况只能通过股东个人承诺来体现。

当然这样的调查,成本还是挺高的。因此,采用这种事前调查方法的,往往是比较有实力的公司企业或者是专业的投资机构。很多个人或者小微企业,投资入股其它公司前,往往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并不会事先做这样专业的调查。

可以看到,假如事先进行了专业的调查,仍然会有一小部分隐藏的风险无法完全调查得知;假如事先不进行专业的调查,那么不知情的法律风险会完全无法估计。因此。主要合同协议的内容起草就显得很重要。主要合同协议不仅要满足入股的基本法律关系的描述和权利义务的设定,而且还需要去弥补和托底事前调查无法解决的法律风险。

但是,很遗憾,即使到了现在这个年头,仍然有相当一大部分的投资者,在入股目标公司之前,并不会寻找专业法律人员对主要合同协议内容的设计进行咨询。通常来说是因为:

  1. 认为只要使用通用的或者经常使用没有出过问题的合同模板就可以了。
  2. 认为在这样的事情上额外支付法律管理成本是不划算的。

今天笔记标题里提到的那个案件,就是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设计上出现了BUG,造成了新入股的股东在发现公司存在很多问题时却无法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境地。

2020年11月,双方就转让A公司40%的股权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股权出让方(原股东)还提供了一个担保人。

在这份股权转让合同中,对目标公司的“品质”有如下约定:

  • 转让方对其转让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对转让的股权没有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其转让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 基准日前,目标公司已按国家税务政策法规据实申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缴清应纳税款,未曾发生过虚开、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反增值税政策法规之事实,未曾发生过虚开、买卖普通发票等违反税收政策法规之事实。
  • 基准日前,目标公司没有已经发生但尚未宣判的诉讼,没有已经宣判但尚未执行/正在执行的未了诉讼,也没有将要发生的潜在诉讼,没有未结清的税务处罚或税务欠款。
  • 基准日前,目标公司的所有债务(包括已在账簿记录和未在账簿记录的担保、抵押、质押等或有债务)均妥善处理完毕,目标公司不会遭致基准日前任何债务单位/个人的追索、诉讼。
  • 基准日前,目标公司所有已开出的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均已完全兑付,目标公司不会收到基准日前开出的要求兑付的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 基准日前,目标公司已与所有员工结清劳务报酬/工资及社保关系。目标公司不会遭致以前员工的劳动纠纷、报酬纠纷和社保处罚。

看上去规定地非常全面了。那么,违反这些规定,合同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什么呢?

股权转让合同对此约定了违约赔偿责任:

基准日后,目标公司或受让方因本项下不实保证而遭致的任何损失,转让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担保方承诺对转让方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准日后,目标公司或受让方因基准日前实际存在的债务或潜在的债务遭致的任何损失,转让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担保方承诺对转让方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这份合同里面缺少了一个重要的内容,那就是没有约定在违反上述规定时受让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于是,当股权受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且变更登记完成后,股权受让方发现存在抽逃出资、挪用资金、隐瞒债务等情况,然后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时,遭到了败诉的结果。法院判决书的主要观点是:

  1. 股权已经变更登记完成,即视为本转让合同的主要目的已经达成。
  2.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协议书有约定解除权或者存在解除协议书的法定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至于双方争议的出资、抽逃出资、挪用款项、公司经营等问题,有权另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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