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3:02:30来源:法律常识
福贵大爷、二仙桥大爷、气球哥、“腰马合一”小伙……将这些素人捧红的电视节目《谭谈交通》每一集拿出来都是“名场面”,而风趣幽默的主持人谭乔也是很多人心目中的“初代网红”。然而,这位备受爱戴的“谭Sir”最近却“摊上事”了。
7月10日晚,因《谭谈交通》走红的谭乔发微博表示,《谭谈交通》发布的视频被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网索赔数千万元,涉及视频将全网下架。此外,众多以《谭谈交通》为蓝本进行剪辑的短视频创作者们,所制作、发布的爆款视频也在近期陆续被投诉下架。
该事件在社交媒体上引发广泛讨论。截至记者发稿时,相关话题阅读量在微博突破6亿次。7月11日晚间,谭乔在微博转发媒体报道时,意味深长地发问:“我背后的推手在哪里?”
公开资料显示,《谭谈交通》是成都本土一档寓教于乐的交通警示类节目。于2005年开播,2018年5月停播,累计播出三千余期。其中很多期经典节目,在全国各大电视台转载,受到了热烈的关注。谭乔表示,自己十几年来一直无偿公益普法,他和拍摄方从来没有主张过所谓的版权存在。
7月10日,《谭谈交通》在更新视频时,平台突然发出提醒,该视频未能通过审核且被锁定,原因是平台收到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该稿件侵权申诉。
根据爱企查信息显示,成都游术文化成立于2018年3月,曾用名为游术(成都)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宇航,注册资本为50万元。该公司动态显示,2022年6月28日新增开庭公告。
根据多方消息显示,该公司参与了多起民事诉讼案,如密集起诉了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B站(哔哩哔哩)的平台运营方,还多次将腾讯、百度、快手、爱奇艺、小红书、咪咕视频等各大社交媒体和视频类平台告上法庭,均为民事案件,案由均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7月11日,新闻晨报记者联系了爱企查上公布的成都游术文化的法人代表电话,但电话一直处于占线状态,未能拨通。
谈及节目的版权问题,周兆成律师告诉《新闻晨报》,“这档节目是由成都广播电视台以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制作的,所以依照法规,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之下,节目的著作权应该属于这几家。”周兆成律师同时表示,当然具体也要看当时谭乔签的合同或者协议里面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法学会会员葛树春律师则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电视、录像都是属于作品,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很显然,《谭谈交通》是属于电视节目,该节目的著作权人当然属于成都广播电视台。此事中,谭乔若没有获得成都广播电视台的授权,即擅自将其参与的《谭谈交通》系列节目视频上传至第三方网络平台属于典型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那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没有权利代表成都电视台起诉要求谭乔赔偿?对此,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赵山律师表示,这取决于游术文化是不是版权人,一般电视台在录制节目时都会和表演者签订版权协议。只是艺人和表演者一般会忽略,但电视台为了避免版权纠纷,都是比较谨慎的。如果认定成都电视台是版权人,那么其通过协议由成都游术履行版权权利,完全可以。
那如果谭乔在各大平台上传新的节目,并非在成都电视台上放的,是否拥有自己的版权?赵山说,艺人或表演者当然拥有,他们可以在不同的地方表演和演绎作品。但必须明确,所表演和演绎的内容涉及不涉及原始权利,“比如你演唱或表演的剧本台词版权属于他人,那么版权人当然有权禁止你演绎,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马天宇被禁唱《该死的温柔》。当然,艺人或表演者纯粹表演新的作品,那是自由的。”
作为一档带有新闻传播属性的公益普法节目,十几年来无数网友对《谭谈交通》进行过二次创作,让节目中宣传的交通安全知识越传越广。那么,《谭谈交通》在激发网友无限创造力的同时,是否会产生侵权行为?
对此,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娱乐法律事务部主任杨吉在接受《新闻晨报》采访时表示,“二次创作”因为会对他人作品的剪辑、拼接、混剪、改编等行为,在未经原作者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极大。《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十二种明确的和一种“兜底条款”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二创”作者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从目前实践来看,大多数二次创作难以构成合理使用。因为这些“创作者”们不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而且其行为目的也未落入法律规定的属于合理情形的范畴内。甚至很多打着二次创作旗号的账号基本上是以吸引浏览、赚取流量、为图变现而开设的,即具有商业利用的主观意图。所以通常会被认为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做好节目的创作者谭乔,却因为对自己的作品侵权被处罚,此事也让大家对于视听作品的版权更为重视。那么,对于内容创作者来说,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对此,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对《新闻晨报》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我国对于作者的认定采取推定事实的证明标准,创作者在创作完成后应及时留下本人原创证据,如底稿和原件,也可主动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只有有效地证明自己是原创作者本人了才有权主张自身权益的保护。当被侵权后,第一时间就是要将侵权证据锁定,然后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