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7:10:26来源:法律常识
公司遭人“算计”,陷入一场民事纠纷。历次诉讼均遭遇败诉,最终被法院执行1500余万元。眼看着国有财产和公司面临巨大损失,公司法务部部长向湘潭市检察院求助。今天,记者从湘潭市检察院获悉,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联手,固定关键证据。历经两年多,经过一审、二审、再审,1589万元执行款终于被成功追回。
允许他人挂靠公司
埋下了风险隐患
2020年10月,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姚云龙带着一大摞案卷来到湘潭市检察院,向该院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反映所在的公司被卷入一场伪造证据的民事诉讼,损失1500余万元。
检察官阅卷后发现,与山东黄河公司有关的这起民事诉讼,始于一场因挂靠而引起的建设工程施工纠纷。
2013年11月,益阳市安化县某大桥建设项目开始招标。湘潭市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夏某人脉广,社会活动能力强,有能力拿下该项目,却苦于无建筑资质。于是,夏某以2%的项目管理费将公司挂靠在了山东黄河公司名下进行投标,最终顺利拿下了总标的额为5500余万元的项目合同。同年12月26日,作为合同方的山东黄河公司以内部承包的方式,与施工方刘某签订目标责任状,成立了以刘某为首的安化某大桥项目经理部,并建立了双控账户。随着业主单位安化县某大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桥公司”)的项目启动款支付到位,刘某组织工人进场施工,70余万元的项目管理费也顺利进入山东黄河公司的账户,一切都按计划稳步推进。
然而,项目进行两年多后,变故发生了。2016年6月,在完成了一半左右的工程量时,夏某、刘某以项目亏损为由,要求业主单位大桥公司补偿3569万余元。被拒绝后,同年7月,夏某、刘某擅自停工了。老百姓盼着能早点通车,政府只好找到合同方山东黄河公司解决问题。山东黄河公司于2016年8月进场,解散了刘某的项目经理部,并花费了约1000万元收拾因夏某、刘某擅自停工而遗留的人员工资、材料商货款等“烂摊子”后,重组项目部继续施工,直至2017年4月完成了大桥全部建设。
债主公司从天而降
被判支付巨额货款
此时,山东黄河公司怎么也想不到,大桥建设项目虽然顺利验收了,但麻烦事却接踵而至。
2018年12月,实际控制人为沈某的湘潭翔龙贸易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翔龙公司”)以与刘某签订了建设大桥所用钢材的购销合同且未结清货款为由,将山东黄河公司告上法庭。
翔龙公司起诉称,2014年3月28日,其作为甲方与乙方山东黄河公司安化某大桥项目经理部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总量约4000吨的钢材,单价固定为3800元/吨,合同总金额约1520万元。乙方授权刘某负责钢材的收货、验收、签收。合同还对收货、验收、付款、利息等情况进行了约定,落款处加盖了山东黄河公司安化某大桥项目经理部的公章,刘某作为授权代表签了名。翔龙公司表示,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其根据合同约定共向山东黄河公司的安化某大桥项目经理部提供了2117.05吨钢材,均经刘某签收。2015年12月7日,刘某与其进行了对账结算,对钢材结算吨数及总货款予以确认。但从2015年9月其供应完钢材后,山东黄河公司及其项目经理部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虽经其多次催要,但山东黄河公司及其项目经理部仍未按约支付货款。
被翔龙公司起诉后,身为山东黄河公司法务部部长的姚云龙收集了大量证据,并在法庭上答辩称,山东黄河公司从未与原告翔龙公司签订过钢材购销合同,也从未购进过原告所诉称的钢材,而且翔龙公司所主张的钢材数量与项目经理部实际所用的钢材数量并不相符。同时,刘某签订合同的行为并不构成代理或表见代理。原告捏造事实,其主张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9年6月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山东黄河公司作为项目经理部的组建方及主管方,依法应当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某作为授权人对翔龙公司的履约行为进行了签字认可并结算,山东黄河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给付货款。至于所送钢材与项目经理部所用钢材数量是否相符,钢材是否被用于某大桥建设项目,系山东黄河公司与刘某及其项目经理部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翔龙公司的合同义务,山东黄河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向刘某或项目经理部主张权利。一审法院支持了翔龙公司的全部诉求。
山东黄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刘某签字的66份销售出库单系其与翔龙公司恶意串通伪造、翔龙公司没有实际供应过钢材、钢材供销合同的主体应该是刘某与翔龙公司为由向湘潭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湘潭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黄河公司是项目经理部的组建方和主管方,刘某签订合同和签收货物是履行职务行为,刘某不是合同相对方,应由山东黄河公司对外承担合同义务。对于山东黄河公司提出的未收到翔龙公司交付的钢材,以及销售出库单系刘某与翔龙公司为了侵占国有财产而恶意串通伪造等上诉理由,法院认为,刘某在销售出库单上签名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后果归属于山东黄河公司,同时山东黄河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案的证据系虚假。至于钢材来源、送货方式、使用量及钢材是否被用于大桥建设等不是翔龙公司应注意的义务。翔龙公司按照项目经理部的要求送货,且都有签收证明,合同履约完毕,山东黄河公司应该按约付款。2019年9月5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黄河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以该案的证据系虚假伪造为由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
2019年10月30日,湘潭市雨湖区法院从山东黄河公司执行800余万元作为钢材货款,之后又执行了570余万元作为利息,汇入了翔龙公司账户,总计执行1380余万元,加上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山东黄河公司总共损失1500余万元。
剑指虚假诉讼
刑民联手固定关键证据
事情的来龙去脉初步明晰后,2020年10月14日,湘潭市检察院依法受理了山东黄河公司的监督申请,并成立了专门的办案组。办案组对在案证据进行仔细对比和甄别后,发现了明显疑点。翔龙公司主张三个月内向项目经理部运送钢材2117.05吨,而审计结果显示,整座大桥使用的钢材总量为2052.76吨,这其中还包括了其他公司的钢材,况且三个月的钢材使用量无论如何也达不到2000多吨,翔龙公司主张的数据肯定是虚构的;同时,刘某与翔龙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所有钢材的价格固定且高于当时市场价70%、合同签订时间与供货时间相隔了18个月,合同约定的交易总量为4000吨,远超大桥的钢材用量,这些均明显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
翔龙公司本身不生产钢材,为找到关键证据,办案团队决定从翔龙公司所主张的上游供货商入手,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办案组发现,翔龙公司的三家上游供货商中,在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有两家从未与其交易过,另一家并不生产翔龙公司所主张的工字钢,且工字钢也并不需要用在大桥建设中。为进一步夯实证据,办案组还调查了翔龙公司所主张的向项目经理部交付钢材的所有运输记录、运输结算凭证和合同中约定的通知送货单以及钢材的质量证明书,结果均没有记录。此外,翔龙公司提供的所有证人证言也都含糊其词,甚至前后矛盾。办案组还了解到,翔龙公司于2019年底收到全部执行款后,在次年5月份就注销了工商登记。
所有这些不合理的情况都指向了虚假诉讼。2020年12月15日,湘潭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2月19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在检察机关前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很快查证并固定了相应证据。
2021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刑事拘留,随后沈某和夏某也相继被刑事拘留。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刘某和沈某很快招供,真相终于大白。
原来,夏某与沈某相识已久,两人早就有钢材购销业务往来,货款均已结清。但为了追求非法利益,夏某和刘某合谋,与沈某恶意串通,意图挖国有公司“墙脚”。
2017年6月,夏某与沈某商议后,捏造翔龙公司与山东黄河公司存在安化大码头大桥建设项目2117.05吨钢材货款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夏某还指使他人制作假的钢材过磅单,指使沈某伪造钢材购销合同、销售出库单、结算单等材料,并由刘某签收、沈某加盖翔龙公司公章,作为证据材料提起民事诉讼。夏某另安排仓库保管员、会计书写虚假证明材料并出庭作虚假陈述,证明刘某代表山东黄河公司在大桥建设项目施工时收到了翔龙公司销售的2117.05吨钢材且未支付货款。
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夏某等人以为胜券在握,落袋为安了。没想到,他们精心炮制的虚假诉讼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现出了原形,并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2021年12月27日,雨湖区检察院以夏某、刘某、沈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6月2日,法院判决夏某、刘某、沈某等主要被告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相应刑罚并各处相应罚金;责令夏某退赔被害人山东黄河公司损失1269万余元,责令沈某退赔319万余元。最终,1589万元退赔款全部退至山东黄河公司账户中。
全媒体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张吟丰 易超群 赵彩艳
(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