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00:34:07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四,女,汉族,19年9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开发区大街天洋城芙蓉镇 号 楼1单元000 室,公民身份号码:42002719000 0。
被告王五,女,汉族,1 年7月10日出生,住 市 区纬二路 号院 号楼 号 ,公民身份号码:410000 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0万元,自2014年12月29日起算;本金100万元,自2015年1月8日起算;本金100万元,自2015年2月10日起算;均按月利率2%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王五多次向原告配偶张三(已故,曾用名张三子)借款,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元月8日、2015年2月10日出具了借条,借款本金分别为2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均约定了借款月利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另,所借款项均通过了银行转账形式向其支付。
张三(曾用名张三子)于2017年4月25日立下遗嘱,其名下财产份额或可能取得的财产份额,均由原告李四继承,该遗嘱在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7年5月10日,张三(曾用名张三子)因脑溢血去世。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年7月7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李四,女,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开发区大街天洋城芙蓉镇 号 楼1单元000 室,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000 0。
被申请人张三弟,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 市 区国基路 号楼 单元7层 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5 .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本案申请人李四诉被告王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被告分别于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元月8日、2015年2月10日向申请人配偶张三(已故,曾用名张三子)借款人民币220万元整,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金及利息。经查,被申请人与被告于1998年 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9月27日办理离婚登记,因该债务是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7年7月7日
证据目录
一 证据名称 2014年12月29日、2015年元月8日、2015年2月10日分别出具的三份《借条》
证明事实 证明被告王五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8日、2015年2月10日向张三子借款20万、100万、100万,均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息为两分。
二 证据名称 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
证明事实 证明张三子向王五出借款项、王五向张三子偿还部分利息的客观事实。
三 证据名称 张三身份证、张三户口本、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嘱及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证明事实 张三曾用名为张三子,张三与张三子为同一人;原告系张三配偶,因张三立有遗嘱,且予以公证,现张三已死亡,李四为适格原告。
四 证据名称 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
证明事实 被告王五与张三弟于1998年8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9月27日离婚,王五向张三子所借款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