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00:31:07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永丰县公安局在持续强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立足主责主业,全面加强对各类人员的身份甄别与核查,做到疫情防控和打击违法犯罪“两不误”。3月25日,永丰县公安局藤田派出所民辅警在疫情防控执勤时成功抓获一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嫌犯。
自3月18日起,藤田派出所组织民辅警在永丰南高速出站口疫情防控卡点执勤,排查下高速驾乘人员的健康码、行程码,引导返乡人员开展核酸检测。3月25日晚21时许,执勤民辅警将一辆下高速的小轿车引导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时,发现该小轿车的驾驶员十分眼熟,疑似辖区某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严某。为进一步核实身份,民辅警在该驾驶员做核酸检测时,查验了其证件信息,确认其就是警方一直在寻找的嫌犯严某。于是,执勤民辅警立即将严某控制住,依法带离。
今年2月初,永丰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我县多名“涉诈”违法犯罪人员均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了藤田镇居民严某。于是,永丰警方对严某展开了调查。
到案后,严某对自己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严某交代,2021年3月,他在某直播平台上观看视频直播时,发现直播间有人留言高价收购银行卡,他觉得有利可图便联系了对方。随后,他在明知对方收购银行卡是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低价收购了多张他人的银行卡,高价转卖对方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60000余元。
目前,嫌犯严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办理中。
买卖、出借对公账户
和个人银行卡、电话卡、QQ账号、微信账户等
均是违法行为
贩卖“手机卡”“银行卡”
不仅会受到严厉的惩戒
还触犯刑法
一、诈骗罪
非法贩卖银行卡、电话卡的电信诈骗,若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信用卡、电话卡的行为可认定为诈骗罪共犯,以诈骗的帮助犯、从犯认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管理的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永丰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