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8:35:39来源:法律常识
2014年10月确定以刑事辩护作为自己的专业发展方向,此后便深入学习刑事辩护的技能,截止目前,办理的刑事案件有150多件,体悟(看判决书和庭审直播)的刑事案件不少于3500件。总结自己办过的刑事案件,有成功的,有失败的,前几天发了一个《失败的辩护》,今天写一篇《成功的辩护》。
素有“耿车模式”的废旧物资收集、分拣起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从拣破烂、收破烂到加工破烂,把“垃圾”发展成一种产业,老宿迁人曾为之自豪,巅峰时期耿车镇从事再生塑料产业的经营户有3500多户,从业人员超过2.5万人。
2015年5月,老张夫妻俩看到其他人家生意很好,也本着想挣大钱,也购买了一套加工设备。不幸的是,2016年伊始,宿迁市委常委会针对该我市耿车镇、三棵树乡为主的全市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综合整治作出了“彻底禁、禁彻底”的重大决策,发出了“出清”动员令。无奈,老张一家前往多地寻找可以生产的地点,从安徽宿州找到我们隔壁的连云港。在连云港某个县租了厂房,2016年4月20日,将机器设备运输到厂房里,4月23日完成安装。5月3日生产时被环保局叫停,同时环保局通知公安机关,夫妻俩当日被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不过夫妻俩是羁押在不同的看守所。5月8日早上,老张的女儿找到我,委托我担任老张的辩护律师,律所的另一位律师担任老张老婆的辩护律师。5月9日下午我们及时会见了当事人,了解了案件的相关情况,得知:加工的对象是医院用的一次性塑料输液袋,购买的总重16.7吨,没有正式生产,仅是试机(调试设备);公安机关称重为15.8吨。会见结束之后,便到公安机关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三四天后,公安机关电话告知不予取保。
两个月之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律师及时阅卷,该案的证据材料不多,据以定案的证据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称重单,扣押清单、销毁清单、环保局出具的医疗废物鉴定意见、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开庭过程中,我作为老张的辩护人针对证据提出的主要质证意见是:1.鉴定意见,鉴定机构缺少鉴定资质,并提出依据《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药水袋不属于医疗废物,从而认为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称重计量单,称重没有见证人,累计重量86.92吨,和被告人供述购买的数量严重不符,使用的称,没有计量部门的检验合格证,称重时使用的运输工具是汽车,而计量单显示的汽车的毛重仅几百千克,现实中完全不可能找到仅有重几百千克重的小汽车,这与事实严重不符,从而对称重计量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案之所以称为成功案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质证过程中,辩护人围绕证据的三性提出质证意见,对很对证据不予认可,虽然公诉人做了回应,但都没有说到实质处,特别是说到称重单的证据种类问题,辩护人认为,称重单应该有见证人签名,公诉人认为是书证,无需见证人签名,辩护人认为书证与笔录类证据的根本区别是形成时间,书证是在案件发生前或者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对此,公诉人没有进一步解释。二是,法官休庭两次,第一次休庭法官对我说,我提出的观点,她是第一次听说,能不能不说,我说我每次说的观点都说了对应的法律依据,其次,你要是能够判缓刑,我就不说了。她说做不了主。第二次休庭是在法庭辩论时,我们的辩论意见主要三个方面,1.药水袋不是医疗废物,2. 本案二被告不构成犯罪,3.从现有庭审证据显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应当疑罪从无;同时提出量刑辩护。法官认为要么无罪辩护,要么有罪辩护,不能骑墙辩护,因此又第二次休庭。我首先对法官讲,您作为法官还是比较客气的,在宿迁本地,我也做过一次骑墙辩护,被当时的审判长直接当庭制止了,接着我向她解释我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由此可见,那种认为律师作无罪辩护就不能提量刑意见的说法站不住脚。第三是,开庭结束后,当庭做出判决,结果两被告均缓刑。庭审结束后,二被告也就一同随我们来到宿迁,晚上喝个大醉。
多年过去了,当事人的女儿基本上每年都会来律所坐坐,同时还给我介绍过两个案子。刑辩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公平正义、捍卫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律师的不懈努力,可以让他人过得更加幸福,你有同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