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9:37:21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王某诉李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年,王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育有一女。2014年因夫妻感情不和,二人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双方因子女探望权问题发生争议,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对女儿享有探望权。
【法院判决结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生有一女,后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抚养权归被告所有,但未就探望权问题有所约定。原被告离婚后,就子女探望问题产生争议,但原告要求每周探望女儿两次过于频繁,遂判决原告对女儿可享有每月四天、寒暑假二十天的探望权。
【诵盈律师点睛】
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作为一种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放弃。杨志峥律师提示,在司法实务中,夫妻离婚时一般会对探望权进行协商,约定探望时间及期限,当然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于探望的时间进行指定。法院一般首先会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一般会判定一个固定的探视时间,如每月指定一次在特定的时间、场所,探视时间为一天。为了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成长环境,若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会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法院可依法终止其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