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同纠纷律师去哪找,调处机关在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时需要查明的事实是

时间:2022-11-28 09:58:07来源:法律常识

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作出行政行为,而《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那调处机关在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时需要查明什么样的事实?

调处机关是人民政府专职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专门部门,属于行政机关,它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进行行政裁决,其所作岀的裁决必须是事实清楚。这个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相对应的是客观事实,那么什么是客观事实?什么是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人们的认识的事实真相。法律事实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权利义务的发生、变动、消灭的客观事实。

调处机关查明的法律事实,就是要求查明能与土地权属确定相关的各种因素,比如:土地权属凭证、各种批准文件、当事人使用争议地的各种资料等等,这些因素是法律法规已经直接规定能够影响土地权属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事实,其他不能引起土地权属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虽然是客观存在,但无需去查明,比如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因为医治病人曾经到争议地内进行采集草药的事实,虽然这个事实是确实存在的,但它好争议地的确权没有意义,因此,这个事实调处机关无需去进行调查核实。

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前提,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求证,运用证据支撑起来的客观事实才是法律事实,才能适用法律规范进行裁决。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事实清楚,才能达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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