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前传唤期间可以找律师吗以,刑事案件中异地传唤效力认定标准

时间:2022-11-28 14:25:08来源:法律常识

胡寒冰: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单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刑事案件中异地传唤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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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传唤的概念,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办案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均未有明确的定义,而且异地传唤作为一个很实务的问题,相关的刑事理论也很少探讨这方面的问题。根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总结,异地传唤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的调查措施。例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异地传唤包括刑事案件异地传唤与治安案件异地传唤,因为治安案件异地传唤与刑事案件异地传唤在程序上大同小异,如本文如未有特别注明,主要针对刑事案件异地传唤。

司法实务中,对于异地传唤的证据效力认定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异地传唤时间、地点、程序等三个方面。事实上在司法实务中,虽然侦查机关存在异地传唤的问题,但对于所取得证据是否都能依法排除,还是存在很大难度的。那么哪些异地传唤行为取得证据可以依法排除?

首先,异地传唤实质上仍是一个传唤的问题,那么其必然受到法律规定的传唤时间的限制。异地传唤争议时间主要集中在起始时间上,主要因为部分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将犯罪嫌疑人从异地传唤至办案机关的情形,就像拘留时间的路途时间是否计算在拘留时间之内一样,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从异地带回办案机关所在地时间是否应当计算在传唤期间内。有的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零五条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认为传唤到案时间应当以犯罪嫌疑人到达办案机关起计算。笔者认为刑事传唤虽然作为刑事案件的调查措施,但是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并不弱于刑事强制措施,只是相对时间比较短而已,况且刑事传唤时间不能折抵刑期。事实上从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时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如果按照到案时间计算传唤时间,就等于变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延长传唤时间,而且在实务中,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将犯罪嫌疑人从外地直接带回办案机关所在地,往往路途较远,侦查机关传唤时间很容易超出最长24小时,这就是为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明确规定异地传唤只能传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因此,即使侦查存在违法传唤的问题,但是传唤的时间仍应当从告知传唤的时间开始计算。如果侦查机关超出法律明确规定的传唤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则不再是简单的程序瑕疵问题,而是涉及到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一条规定,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事案件中异地传唤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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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侦查机关对异地传唤一直有着错误的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异地传唤,并不是指将犯罪嫌疑人传唤至办案机关,而是办案机关前往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传唤犯罪嫌疑人至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某个地点。对于异地传唤的地点,法律有着明确规定,一般是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公安机关未有明确规定指定地点是什么地方,实务中一般是协作地公安机关的讯问室。人民检察院对于异地传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规定应当在当地检察院机关的讯问室进行。对于实践中存在侦查机关错误的将犯罪嫌疑人直接传唤至办案机关所在地,这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对于错误将犯罪嫌疑人直接传唤至办案机关这种违法行为,是否会影响取得证据的效力呢?法律上并未有予以明确,虽然实务中在辩护律师提出程序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但司法机关往往以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证据效力,或者法律并未有禁止类似异地传唤对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审判机关对相关的行政程序认定比较严格,如果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异地传唤,所取得证据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认定无效。

最后,异地传唤还有一个程序性问题,笔者看到很多人都在咨询,侦查机关异地传唤能否口头传唤,需要什么手续?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口头传唤只适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并不适用所有的犯罪嫌疑人,传唤的主要方式仍然是书面传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只需要出具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对于协作地公安机关,侦查机关需要出具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检察机关虽然未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手续,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证和办案人员的工作证件仍然是必须的。对于公安机关违反程序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是否对证据的效力有影响?从实际的案例来看,审判机关认为上述规定只是办案机关的内部规定,并未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不能导致相关的证据被依法排除。

因此,对于异地传唤案件,辩护律师需要结合案件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对异地传唤中取得证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尤其是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之前侦查阶段的供述存在否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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