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律师函的个人信息在哪里找,发律师函的个人信息在哪里找到

时间:2022-11-28 15:40:55来源:法律常识

潇潇和茹茹本来是

一对亲密无间的好闺蜜

好闺蜜之间

闲置的物品互相赠送

说来也是人之常情

但两个人突然“撕”了!

为了送出去的东西

两人发律师函、对簿公堂!

究竟怎么回事?

搬家时

送给闺蜜一些个人物品

2021年5月

潇潇准备重新租个房子

但家里还有很多个人物品不想带走

于是,她联系了闺蜜茹茹——

她被闺蜜告上法庭 聊天记录公开

当晚

茹茹到潇潇家搬走了一些物品

但是,问题来了!

几个月后

潇潇从朋友口中听到

茹茹在背后评价她

“人傻钱多”!

潇潇越想越生气

要求茹茹退还

从自己家里拿走的东西

她被闺蜜告上法庭 聊天记录公开

同时,潇潇还委托律师向茹茹发送了一份律师函。收到律师函后,茹茹联系潇潇,要求潇潇提供地址,但潇潇表示不接受茹茹已经使用过的物品。

此后

潇潇起诉到法院

要求茹茹

赔偿其财产损失5000余元

潇潇表示:

交给茹茹的所有物品都是让茹茹义务保管的,不是送给她的。

茹茹辩称:

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而是赠与关系,并确认从潇潇处取走的海蓝之谜精粹水、面膜、鱼子精华水、瑜伽垫、饮水机等10余件物品,其中面膜、洗衣液、瑜伽垫无法返还,其余物品自愿返还潇潇。

两人对于化妆品的用量、价值

也争执不下

潇潇为了证明自己的损失

向法庭提交了

一份网络购物交易截图

法院判决

无正当理由撤销该赠与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微信记录,可以认定潇潇因搬家无法带走部分物品,故表示让茹茹拿走这些物品。结合茹茹自行挑选、潇潇未进行打包等细节,亦可判断双方并未形成委托保管合同关系。

据此,应认定潇潇已将案涉物品无偿赠与茹茹,茹茹自行挑选后取走物品亦表示接受了赠与,依法该赠与关系已完成交付,案涉物品权利已经转移至茹茹。

此后,潇潇既无正当理由撤销该赠与合同,亦无权主张茹茹赔偿相关物品损失。据此,法院驳回了潇潇的诉讼请求,若茹茹自愿退还潇潇部分物品,双方可自行处理。

法官释法

为何无权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658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潇潇因搬家无法搬走所有物品,向茹茹表示自己带不走的东西可以送给茹茹,聊天记录字面意思无法得出委托茹茹保管的结论。庭审中,潇潇也确认,所有物品其本人并未打包,茹茹取走的物品亦由茹茹本人挑选,从这些细节也可以看出双方并无委托保管的合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茹茹从潇潇处取走的物品属动产性质,自茹茹取走该物品时,已完成交付,权利转移至茹茹,此后,潇潇无权要求撤销赠与,即无权要求返还相关物品。潇潇主张茹茹赔偿所谓代为保管财物的损失自然没有相应依据,茹茹如自愿退还相关物品,可以双方案外自行协商。

小编只想说:

要做真闺蜜,还是塑料姐妹花

全由交往双方自己决定

诚信待人

以真心换真心

友谊的小船才不会说翻就翻

转自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来源: 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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