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6:38:35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件回顾
梁先生与徐女士原为夫妻关系,2011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梁某。2015年,梁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梁先生与徐女士离婚,梁某由徐女士抚养。2018年,梁先生在一个偶然的场合得知儿子梁某已经被改名为徐某,梁先生遂以徐女士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婚生子姓名,侵犯了自己对未成年婚生子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为由,诉至南县法院,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徐女士未经梁先生同意擅自更改婚生儿子姓名的行为确实欠妥,但徐女士将儿子的姓氏更改为随母姓,所取名字未违背公序良俗,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梁先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徐女士有将婚生儿子的姓氏变更为继父姓氏的情形,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的情形。另外,考虑到双方婚生儿子已经使用“徐某”这一名字长达3年之久,且年满9周岁,已经具备一定的判断和辨别能力,为有利于其学习、生活、成长,是否将其姓名恢复为“梁某”应充分尊重其本人的意愿。诉讼中,徐女士及其儿子均未到庭,法院对于双方婚生儿子的现状无法查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梁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解读
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是人在社会上与他人交往的标签,是区别人与人之间的最浅显易懂的差异,也是中华民族传统亲子和家庭制度的最直接表达方式。姓名中的姓氏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姓氏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自商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形式多样的赐姓制度,使中国的姓氏不断增加,秦汉之际,姓与氏开始混为一谈,以氏代姓普遍出现,姓氏逐步稳定成现有的体制。
自然人姓氏的选择属于民事活动,依法应当遵循《民法典》为代表的各类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就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法条概括性规定了权利行使的限制,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除了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民法典》还对自然人选取姓氏有更为细则性的规定,如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该规则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姓氏所展现出的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确立了“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的基本原则,并同时考虑了社会和部分家庭以及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对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然而,现实生活中还存在部分父母离婚时,孩子岁数较小,在父或者母再婚后,孩子的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的情形,甚至因此引发了关于抚养费、继承权等一系列问题的纠纷。从前述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子女是可以变更姓氏为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姓氏的。但是,若从更深层次考虑,擅自变更子女姓名,不仅可能产生自然血亲与姓氏上的激烈对抗,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割裂子女与原生家庭父母之间的关系,还有可能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要求,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这一规定的设立,为化解此类纠纷设定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为化解此类矛盾引起的家庭纠纷,维系家庭稳定,树立和善家风等均大有裨益。
三、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父母对变更子女姓氏基本上达成了合意,但是即使这样也不能排除其中仍有小部分的父母变更姓氏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他的一己之私,没有考虑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问题,比如有的父或母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伤害、性侵害、疏于照顾等情形,此种情况下如果变更孩子跟该父或母姓,可能会对子女产生精神上造成压力与困扰,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会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对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子女姓氏进行审查,以确保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障他们茁壮成长。
需要注意的是,父母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后,另一方如何请求确认该变更行为无效、恢复原姓氏?是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方式?这些在司法实务中,均存在一定的争议。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来看,虽然相关规定多集中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中,但事实上,对子女姓氏变更需要通过户口登记部门作出变更登记行为,该行为是依父母一方申请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若请求确认变更子女姓氏无效,本质上是指向请求确认户口登记部门变更登记行为无效,据此,实务中也有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子女合法的姓名权。在此,提醒准备起诉的父母,在起诉前请咨询专业人士,以防因为诉讼程序与举证等瑕疵,造成自己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