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7:19:3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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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自己的合法集体权益收到侵害时,不需要单独提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诉讼,被侵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知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人口流动、生产生活的变动,均会发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或丧失的情况。而现有的民事诉讼案由未包括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一项。
因此,若当事人仅起诉请求确认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属于确认之诉的裁判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次,没有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应前置于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无需先经政府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能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在集体经济组织侵害成员的合法权益时,成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未有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应前置于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起诉讼是其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资格确认应仅仅作为起诉的诉求能否被支持的一个证据参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此,在“上门女婿”、“儿媳”等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同样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人民法院会审查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确认能否支持同等分配集体收益的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例如,在村民请求村民小组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在审查村民在村民小组取得集体土地收益确定时是否具有本村户籍的基础上,结合其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以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建立土地承包关系等方面综合考虑。
当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该村民具有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村民小组按村民会议决议向其他小组成员发放了相应款项,那么该村民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有权诉请小组向其发放集体收益,对此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另外,即便在村民小组已按照村民会议决议作出不向某村民分配涉案款项的决议时,若决议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村民小组以“外嫁女”、“入赘男”为由,以村民会议决议的方式拒向成员分配理应平等分配的投资收益,即使村民小组的会议形式合法,但实质上侵犯了小组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益,违背法律规定,其关于不予分配相应款项部分内容的村民会议决议非法,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在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分配集体收益时,被侵权的成员应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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