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8:38:41来源:法律常识
在征地拆迁中,很多时候,由于被拆迁方与拆迁方掌握的信息资料不够对称,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这就导致老百姓在拆迁安置补偿谈判以及后期维权上都会遇到不少困难和阻力。而要扭转这种被动局面,掌握更多有效的征地拆迁信息是关键。信息公开是被拆迁人获取信息的一种途径和维权方法。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讲解有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点、重点。
JINGKANG
案情介绍
在本案中冯某等11人系湖南省某县某镇居民,为了解历史上各自家庭的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情况,于2021年10月8日以书面邮寄的方式向某县自然资源局共计申请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回复予以拒绝,随后冯某等11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该回复,法院支持了冯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在20日内重新作出回复。2022年3月1日,冯某等人收到了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要求冯某等人对申请理由进行说明,后冯某等人向自然资源局邮寄了书面情况说明。随后自然资源局在2022年3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冯某等人未书面说明理由为由,对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冯某等11人对该答复并不满意,他们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随后他们找到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主任团队。我所律师在了解冯某等人的情况后迅速制定维权方案,立即开展了维权活动。律师在调查了解中发现被告县自然资源局未在判决作出20日内答复,至2022年3月9日才做出答复,远远超过规定答复期限,属于程序违法,其次自然资源局在2022年3月9日作出的《答复书》中称“你们并未向我局书面说明理由。但冯某等人早在2022年3月6日向被告邮寄了《情况说明》,这属于典型的事实错误。
我所律师立即启动了诉讼程序,后该案经过法院审理,支持了冯某等人的诉求,撤销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判决自然资源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JINGKANG
史律师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自然资源局明显就违反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未在规定期限答复,其次未合理审查当事人作出的《情况说明》属于事实错误。我所律师正是抓住这些违法点帮助当事人合法的维护住自己的权利。信息公开并不是我们当事人维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一个必经的过程和取证的重要手段,我们维权过程中需要的很多重要信息和材料都由此取得。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和后续的维权手段,给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坐到谈判桌上进行协商谈判,并给出更为合理的补偿价格。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