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9:47:20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 红星新闻
去年5月,广东中山的胡伦霞因未按交通灯信号横过马路,与行驶中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
日前,中山市第一人民对该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法院认为,胡伦霞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当事人胡伦霞认为,摩托车司机穿轮滑鞋骑车、夜间行驶超速、驾驶假牌照摩托车等因素也是事故原重要因,该司机应承担同等责任。
胡伦霞对一审刑事判决结果不服,正准备上诉。
现年50岁的胡伦霞在当地一家会计事务所上班,2017年5月27日,她晚上八点左右才下班。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的人行横道是胡伦霞回家的必经之路,该路段车流密集,人行横道与其它路段相比较窄。
据胡伦霞回忆,事发当天,自己走到路口时确实闯了红灯,但并未使用手机,只是手机屏幕的灯光还未熄灭。当她走到人行横道第三道线时,左侧驶来一辆摩托车,因为车灯光过于刺眼,所以下意识地向前小跑进行躲避,结果还是发生了事故。
事故现场视频内容显示:晚上8时左右,一名行人闯红灯过马路,一辆摩托车向前行驶,撞倒行人,摩托车司机和乘客同时摔倒在地。视频显示,胡伦霞手机的屏幕灯光没有熄灭。
事故造成摩托车乘客张某受伤,送医抢救三天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胡伦霞也多处受伤,被送到医院救治。
事后,死者张某的父母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胡伦霞及摩托车司机缪某对张某的死亡进行民事赔偿。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参考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判决胡伦霞和缪某分别承担55%和35%的民事赔偿责任,分别赔偿死者父母交通事故损失51.9万余元和20.9万余元。
胡伦霞对民事判决结果不服,她认为缪某应与自己承担同等责任,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29日,中山市中院二审判决一审民事诉讼维持原判。
2018年11月19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胡伦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被告有自首情节且已向遇难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胡伦霞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在判决中同时认为,行人闯红灯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司机在驾驶中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胡伦霞承认自己在事故中有过错,但罚不当罪。她认为,为了弥补错误,自己已经向死者父母赔偿了20万元,并承诺余款按约定分期支付,也得到了对方的谅解。
目前,胡伦霞正在准备上诉,希望法院撤销刑事判决,不追究刑事责任。
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火炬开发区大队出示的事故认定书显示:胡伦霞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人行横道,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缪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穿着滑轮鞋驾驶机动车),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过错;张某无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胡伦霞认为,此案判决的关键点在于对主要责任人的认定,不管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的判决都以此为依据。她指出,司机缪某搭载张某二人均未佩戴头盔,且缪某穿轮滑鞋违规超速,驾驶挂假牌照的摩托车等因素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所以缪某应与自己承担同等责任。
同时,胡伦霞希望交警部门提供事故摩托车速度的数据,她认为摩托车的行驶速度关系到事故责任的认定,但交警部门以不符合程序为由拒绝了这一诉求。
胡伦霞的辩护律师孙守昌认为,缪某在事故中存在八个过错行为,其每一个过错行为都对于发生酿成事故并导致张某死亡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胡伦霞在本次事故中有且仅有“没有按交通信号灯按钮”的过错。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火炬开发区大队负责处理此次交通事故的陈姓民警,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对于被告人胡伦霞及辩护律师的异议,法院判决认为,其意见仅侧重于行政违法行为,忽略了刑事犯罪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因此不予采纳。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温文凯告诉红星新闻,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被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横过马路,而且一直在使用手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温文凯说,摩托车司机未带头盔对事故结果有影响,但非主要原因,司机在夜间驾驶无法预料到当时会有行人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