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22:06:59来源:法律常识
庄荣华律师近期接待一起离婚后探视权纠纷的咨询:
女方,前期调解离婚,但离婚后对方一直在探视孩子的问题上违约,超出探视时间不归还孩子,最终导致双方因探视问题发生较为严重的矛盾纠纷,一审浦口法院受理我方起诉并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对方上诉后,最终二审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幸运的是二审整体历经的时间不长,立案时间:2017年7月14日,结案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历时一个月。
庄荣华律师点评:
探视纠纷已经是诉讼活动中一个高发的矛盾纠纷,在离婚协议约定不具体的时候,就容易出现离婚后情绪的爆发期,因此在离婚协议的草拟以及后续出现矛盾时候,应当及时征询专业家事律师,来彻底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精神找到快速、合法、合理的实现了所有合法诉讼请求!
引用部分南京中院裁判说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确定的B探望婚生子C的具体方式是否恰当。本案中,A与B虽曾在此前的离婚诉讼中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就子女探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仅约定了B每月探望婚生子C两次,未就具体探望时间及方式进行约定。现双方就子女探望问题产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B诉至法院,请求明确具体探望时间及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具体的探望时间及方式,一审法院综合考虑B的工作情况、C就学情况等因素,确定B每月探视C一次,于每月第三周周六早上九时将C接走,于周日晚饭后将C送回,符合各方实际生活情况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A提出的B因患有传染性疾病,而不得探视C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A上诉提出的一审判决未考虑C上辅导班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B与A离婚后,虽不直接抚养C,但仍有抚养教育C的权利和义务,C周末就读辅导班不应成为B无法对其进行探望的理由,但B在探望中应考虑C的具体学习情况,不得因探望而影响C正常的学习及生活,A亦应积极配合探望,避免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影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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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间的任何事物,有其事必有其理,有这样一件事,就一定有它的原理,只是我们的智慧不够、经验不足,找不出它的原理而已。而《易经》的简易也是最高的原则,宇宙间无论如何奥妙的事物,当我们的智慧够了,了解它以后,就变成为平凡,最平凡而且非常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