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22:40:21来源:法律常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是允许出租人采取补救措施,如何出租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对租赁合同效力进行审查
根据(2017)最高法民终340号判决书确认,“合同效力属于人民法院职权审查的范围,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即双方当事人均为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法院亦可在审查过程中主动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认定合同效力。
三、房屋租赁合同认定无效后,责任如何认定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合同无效后,租金、押金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租金”的概念也不存在了,而是称之为“房屋占有使用费用”,具体支付标准可参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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