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1:46:55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落实《贯彻落实律师社会保险和最低工资保障的决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 律工委,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律师最低工资权益的指导意见》(律发通[2014]30号) 和《关于扶持青年律师发展的指导意见》(律发通〔2018]5号)、重庆市律师协会《重庆市律师社会保险和最低工资保障行业指引》(渝律发[2016]29 号) 要 求,规范律师行业劳动用工关系,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合法权益,2021年11月,经重庆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 通过《贯彻落实律师社会保险和最低工资保障的决定》,现就实施过程中相关操作细节建议通知如下,供参考。
一、指导思想
各律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律师社会保险和最低工资保障,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规范律师行业工资支付管理,保障律师依法获得最低劳动报酬的权利,依法为律师缴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促进律师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两档制,即万州区、黔江区、 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等26个区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
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 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2个县(自治县)职 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00 元/月。
三、实施方式建议路径
律师事务所应认真履行劳动法律义务,建立和完善有关最低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与律师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最低工资支付的相关内容,依法保障律师从业人员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每月最低工资按月支付。不同类型发展模式和分配机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结合实际,参考以下几种方式,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
(一)以提成分配为主的律师事务所
实行提成制的律师事务所,可与律师协商在最低工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基数,以及对应在合理区间内调增或调减提成比例。根据提成律师薪酬来源不同,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 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1、合伙人自行承担团队律师工资的,建议调整为由律师事务所为律师每月统一发放(代发) 后,在该合伙人应得收益台账内减扣。
2、没有附属于合伙人团队名下的独立执业的提成律师,律所先每月预发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工资,再按季、半年或按年进行结算。年终结算时,律师的年度总提成低于已发最低月工资标准总额的,律所不宜要求退还差额部分。
3、律师实行或改变分配机制为底薪加提成的,每月支付的工资不低于重庆最低工资标准。
(二)全员授薪的律师事务所
全员授薪制律师事务所统一给律师发放薪酬,每月支付的工资应不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以收取或出租办公卡位(公位) 费及管理费为主的律师事务所
律所应按月给律师发放不低于重庆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不宜以各种理由要求退还。
四、其他事项
1、律师事务所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 应当参照律师执行,支付不低于重庆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市律师协会指导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履行作为用人单位的基础管理单元作用。聘用律师时,要认真核算人力成本,合理确定招聘门槛或标准,避免挂证(挂单) 律师因行业雇工监管政策变化给律所带来不必要的成本与压力。重点致力于扶持培养青年律师,强化对律师的培训与管理,鼓励律师成长后反哺律所,增强律所与律师之间的凝聚力,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共谋高质量发展。
3、对实行提成分配的律所,若改为底薪加提成后,律所人力成本增加,商请律师适当降低提成比例的,律师应予理解,双方友好协商新的分配比例。
4、每年律所年度考核前30日,律师协会配合协同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查20%—30% 的律所,检查律所是否认真落实司法部有关发放律师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情况。抽查时,有权请求律所提交上一年度全体律师通过银行代发每月工资的流水单,以及每月社保缴纳流水清单,不能提供或不能证明已执行到位的,按2016 年《重庆市律师社会保险和最低工资保障行业指引》第10、11条规定执行。
5。本通知不适用于备案合伙人、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及公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