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2:34:37来源:法律常识
谢政敏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暴力、污染环境罪辩护律师暨金牙大状暴力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
侦查阶段是刑事律师大有作为的阶段。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嫌疑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向嫌疑人亲属了解、核实案情、核实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到现场查看后(可网搜本律师文章:污染环境罪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如何了解案情),已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律师可以针对了解到的案情有对性地开展辩护工作。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可以展开以下辩护工作:
一、提交证明嫌疑人无罪的相关证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对收集到的证明嫌疑人无罪的客观证据的处理。如果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收集到相关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证据属于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的话,应当先对其真实性进行必要的核查,将证据所证实的内容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了解到的、经印证准确无误的案情进行比对,判断该证据和律师了解到的案情是否互相印证,是否存在矛盾之处。如果互相印证,则基本可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辩护律师应当提交办案机关。辩护人收集到的证据如果与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了解的案情有出入或者互相矛盾的时候,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轻易相信,也不要贸然提交侦查机关。如果证据对案件有突破性帮助,要进一步核实,要详细向证据持有人了解证据的来源,作好询问笔录,告知其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详细向证据持有人了解证据的来源,保管经过。在作询问笔录时,最好两位以上律师在场,进行录音录像对询问笔录加以固定。只有经过核实,确认证据真实,排除伪造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才可向办案机关提交。对于真实性有争议的证据笔者建议,不要提交。
对于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特别警惕。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受到证人的立场、观点的影响, 受到其记忆力、感知度、表达能力等多方面的制约,其证言的真实性受到很大限制。尤其是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证据尚未完全固定,案件极其敏感。如果出现了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言,会引起办案机关的高度警惕,办案机关甚至会怀疑是律师在指使证人作伪证,给律师和当事人带来极大的风险。司法实务中,许多律师因所谓的妨碍作证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绝大部分问题就出在向证人调查取证上面。
依本律师所见,从执业风险防范的角度,在发现有关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时,辩护律师最好不要和证人接触,更不要向证人调查取证,同时也要告诫嫌疑人家属,要避免和证人接触,更不可以直接或者间接收买、串通、给证人施加影响等方式要求证人作证。安全起见, 辩护律师可以提供证人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欲证明问题等相关线索,申请办案机关依法对证人进行调查询问。
二、 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请为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依《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嫌疑人确实符合法定条件,没有关押的必要的,我们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果申请成功,嫌疑人就可以获释,获得人身自由。
如果嫌疑人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时,辩护律师要为其撰写《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申请办案机关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居住。申请请求要明确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可以仅申请取保候审。这样一旦嫌疑人家属无法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等担保时,我们还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监视居住条件,我们申请的把握就大得多了。
申请书题目的拟定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份合格的申请书,题目就是一份高度浓缩的法律文书。要让办案人员一看题目就知道辩护律师是为哪个案件的哪个当事人提起的何种申请,申请请求是什么,其主要理由是什么。比如说,辩护人在办理河南周口张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张某已78岁,且身患多种疾病,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而且其行为根本无罪,辩护人拟定的题目为《关于张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年迈多病不适合继续关押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书》。由这个题目,我们可以看到,申请的当事人是张某,案件为张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其申请理由有两个:其一,有可能无罪;其二,年纪大,多病不适合继续关押。这样,办案人员看了申请书题目便知悉了我们申请的基本情况和基本理由,了解了我们的基本观点,可以吸引办案人员继续阅读下去。
撰写申请书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分别规定了法定取保候审的条件。 我们在撰写《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时,首先要明确我们申请的法律依据,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或者七十四条的哪一款申请的,要重点认证当事人现状如何,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规定的情形。比如说当事人年迈多病,没有关押的必要的,要详细阐明当事人的准确年龄,现在的身体状况如何,身患何种疾病,在看守所内的生活现状,是否具有自主行为能力,看守所现有条件是否适合继续关押等。如果是当事人在孕期不适合继续关押的,则必须阐明何时怀孕,现怀孕多长时间,看守所现有条件如何,为何是不适合关押等相关情况。这些理由必须有相关证据证实,不允许杜撰、捏造,同时还要附上相关证据。
依《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依此,对于辩护律师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司法机关必须3天以内予以答复,如果不同意的,还必须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且必须附卷保存。将来案件出现问题,有关部门调查,首先要查看卷宗,对于辩护律师的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及答复同样要附卷查看的。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为了避免麻烦,对于辩护律师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尤其是法律依据充分、理由充足的申请,办案机关往往以口头答复,拒绝书面答复,更不敢把申请和答复附卷保存。这显然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我们要理直气壮地予以坚持,要求司法机关给予书面答复并附卷保存,以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认真审查辩护律师的申请,以达到变更强制措施的目的。
三、向侦查机关提交辩护意见。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了解了基本案情后,我们的辩护就提上了议事日程,这也是我们在侦查阶段最重要、最关键的工作。
首先,要认真分析案情,要根据我们了解到的嫌疑人的行为,严格对照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逐条对照,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则构成犯罪;如果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我们就要坚定不移地为其作无罪辩护。在辩护过程中,还要撰写书面的辩护意见,详细阐明嫌疑人到底实施了哪些行为,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什么,其涉嫌的罪名是什么,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还要深入论证哪一条不符合,为什么不符合。我们的辩护意见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要紧扣犯罪构成要件,详细深入展开论证,要达到观点正确,深入浅出,让任何人看了都认为我们辩护律师讲得有道理,嫌疑人是无罪的,应当马上释放,让任何看了都无法驳倒的地步,这样我们的辩护就有了希望。可以肯定地讲,一篇观点鲜明,逻辑层次分明,思路清晰、论证有力的法律文书,是足以引起办案机关的重视,足以说服办案人员的(具体法律文书的写作可网搜本律师文章(说服的艺术--浅谈法律文书的写作))。办案人员为了避免办错案子,避免承担错案责任,可能会对其主管领导施加影响,促进案件的早日妥善解决。
在侦查阶段,刑事律师辩护工作主要分三个时间节点:首先是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之前(最多三十天时间);其次是审查批捕阶段(最多不超过七天),最后是在公安机关审查批捕之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前。这三个时间节点辩护律师都要牢牢抓住,寸土必争,寸步不让,不可错过任何一个环节。
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至办案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之前,我们最多有30天的时间来与办案机关进行交涉。如果嫌疑人确实无罪,我们可以撰写出高质量的辩护意见提交侦查机关,与办案人员当面交涉,详细阐明我们的无罪理由,要求他们不予呈捕,撤消案件或者变更对当事人的强制措施。首先来征服办案人员,通过他们来征服他们的上级领导,从而达到案件理想的处理结果。鉴于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普遍持有罪思维,且专业水平有限,对律师的意见也并非特别重视,甚至排斥,我们在与办案人员进行交涉的同时,还可以与侦查机关的法制部门进行沟通交流,还可以将无罪的辩护意见寄送侦查机关的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引起他们的重视,以取得对我们案件有利的结果。
审查批捕阶段是辩护律师最容易大放光彩的阶段。本律师有多起案件都是在审查批捕阶段取得成功的。如前所述,此时检察机关尚未接触到案件,案件仅涉及公安机关一家,涉及到的办案人员也少,纠正难度最小。出于自身的考虑,也不愿因错误批捕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一般都比较谨慎,都会认真审查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对于正确的意见他们还是乐意接受的。所以辩护律师要抓住这个机会,倾尽洪荒之力,写出高质量的法律文书逞递办案人员,同时还要争取和办案人员面谈,详细阐述无罪理由。面谈有一个最大的好处是当面沟通方便,可以产生观点的碰撞,了解办案人员的顾虑和关心的问题,根据检察官提出的疑点进一步补充辩护意见,提交办案人员,打消其疑虑,以便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作出正确的决定,促使当事人早日恢复自由。
需要说明的是,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然无罪,也并不意味着刑事追诉程序必然终结。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是无罪的,侦查机关一般情况下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年之后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撤消案件,当事人彻底恢复自由,终结刑事追诉程序。
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构成犯罪,但是因当事人有病、年龄大等特殊情况,检察机关认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不予批捕。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虽然被变更了强制措施,获得了自由,但是侦查机关的侦查行动并未终结,还要继续进行。当事人还必须遵守相关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规定,不得串通、威胁、引诱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不得串供,离开居住地必须征得住地公安机关的同意,随传随到,案件侦查终结还可能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还有可能提起公诉,法院最终有可能作出有罪判决,当事人还有可能收监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绝不可掉以轻心,还是要高度重视,把辩护工作进行到底。同时,辩护律师还要告诫当事人绝不可掉以轻心,同时要书面告诫当事人严格遵守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保证随传随到,要绝对避免和证人、被害人的接触,其本人及家属绝不可以直接或间接以各种方式对证人、被害人施加影响,要求其到办案机关改变原来的陈述,绝不可妨碍侦查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绝不可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对其带来极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果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者检察机关虽不予批捕,但理由并非当事人无罪而是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没有关押的必要的,辩护律师也不要气馁,辩护律师仍然要根据了解到的基本案情,继续撰写专业的法律文书,递交办案机关,供办案人员参考,继续我们的辩护工作。只要案件没有侦查终结,只要案件还没有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就不能有丝毫削弱,相反还需要继续加大辩护力度。
依相关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的无罪辩护意见必须附卷保存,将来任何时候案件出现问题,有关部门调查时,必定要查看律师的辩护意见的,如果律师已经作了无罪辩护,且理由充分,办案人员就不能以所谓的认识问题免责,是要承担错案责任的,这对于办案人员也是一个鞭策。试想,辩护律师仅在侦查阶段,就已提出了至少三份高质量的辩护意见,这对于办案人员也是一种鞭策,起码让他们对案件的高度重视,不敢肆意妄为。另外,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律师的辩护意见是要附卷移送检察机关的,即便将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当办案人员看到辩护律师在审查批捕前、批捕中、批捕后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撰写的多份专业的法律文书后,对案件已经有了一个清醒的认识,相信在办案过程中是会慎重对待的,这对于我们后续的辩护工作是极其有利的。
总之,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尽管看不到卷宗,但是有多种渠道了解案情,还是可以了解到基本案情的。律师可以根据我们了解到的基本案情,展开辩护工作,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向办案机关提交证明嫌疑人无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证据,还可以依法申请办案机关变更对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还要以在审查批捕前、审查批捕阶段、审查批捕后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和办案人员进行当面沟通交流,详述辩护理由,达到说服办案人员,取得有效辩护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