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6:04:27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郑某于2020年8月入职某广告公司,后在该公司认识了上司陈某。陈某在日常工作中对郑某多加照顾,希望追求郑某,但是落花有意流水无情,郑某却对陈某并未动心,后表示了拒绝。然而陈某却并未放弃,甚至变本加厉,经常在工作过程中骚扰郑某,而在郑某多次表示了拒绝之后,陈某还在公司内用不堪的词汇辱骂郑某。2021年1月,郑某再次对陈某表示拒绝后在公司食堂内用餐,用餐完毕后,陈某尾随郑某至公司的消防楼道,持械对郑某实施了殴打,将郑某殴打至轻微伤。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陈某追求郑某不得,于是在某次郑某拒绝之后,携带其购买的甩棍来到公司,并在郑某用餐完毕后尾随郑某并持械殴打郑某。故陈某的行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他人轻微伤,故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强扭的瓜不甜”,爱情应当是两情相悦的,而不应采取暴力的手段胁迫一方和自己相爱,否则不仅得不到另一半的心,自己也将深陷犯罪的牢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