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7:17:07来源:法律常识
法时律师
案例简述
2020年6月,大江建筑公司与于某签订《建设工程合作协议》,约定大江建筑公司负责工程投标工作和中标后施工单位所需手续的办理,于某受托负责施工合同的签订,承担施工合同中的全部事宜,并向大江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5万元。同年12月,秋实公司与竞标成功的大江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后者承包前者办公楼工程。2021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2年,大江建筑公司与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于某据此起诉秋实公司,主张拖欠的工程款。
法律法规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律师观点
本案中,于某虽以受让大江建筑公司债权形式主张工程价款, 但其实是于某在借用资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为解决追偿主体的身份问题而与建筑公司协商采取的变通之策,真实意图是于某自行向发包人追偿工程款,故本案本质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本案合同约定,大江建筑公司虽参与工程投标,并在中标后与秋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此仅系为完善程序和形式之需,事实上建筑公司并未实际建设施工,其通过另行与于某签订《施工合作协议》,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给于某,成为只提供资质、收取管理费的挂名承包人。于某为工程实际承包人,于某通过借用建筑公司资质取得投标项目并具体施工建设,与建筑公司之间形成挂靠关系。
依据《招标投标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故秋实公司、大江建筑公司与于某之间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均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