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7:27:20来源:法律常识
背景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那么,如何拿起法律武器应对婚内出轨呢?本期“江海说法”特邀请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余惠清为大家讲解。
案例
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黄某称,婚后,二人性格以及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凸显,无法调和,双方常因琐事争吵。黄某疲于应对,曾于2019年提出离婚,虽未能获得支持,但此后夫妻感情仍未能修复,无奈之下,黄某只得二次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梁某到庭表示同意离婚,但表示离婚的真正原因并非黄某所称的双方常因琐事争执,而是因为黄某出轨成瘾,婚内屡屡犯忌,知错不改,最终导致了双方的婚姻走向失败。黄某婚内出轨行为虽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但由于其婚内出轨的次数较多,构成了对梁某的严重伤害,梁某主张黄某作为过错方,应当向梁某赔付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多次出轨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深深伤害了梁某的感情,应当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应由黄某对梁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本案中,梁某主张黄某赔偿10万元,但结合黄某的过错程度、黄某的实际收入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由黄某赔偿梁某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释法: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多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但由于此前婚姻法中仅列举了四种较为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且赔偿标准不明确,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无过错方、惩罚过错方的效果只得到了有限的作用。而民法典增设“其他重大过错”之举,就是为了突破原有的局限,扩大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让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黄某的行为虽未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但通过梁某的证据以及黄某自身的陈述,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罔顾配偶感受,存在频繁出轨的事实,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更违背了公序良俗。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此种严重不忠于婚姻的行为落入“其他重大过错”范畴,当事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的裁判,既依法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以“纠错”之警示强调夫妻应尽相互忠诚的义务,有助于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树立修身齐家的诚信形象。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损害赔偿,须以起诉离婚为前提;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无过错方不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综合过错程度、家庭收入以及惩戒效果等因素进行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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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李卓颖】
【编辑 孟令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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