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7:33:18来源:法律常识
在征收拆迁实践中,产权置换的安置房一般都是期房,在交房之前,会有一定的过渡期,征收方需要支付被征收人过渡费,一般按照人口予以计算。在实践中,如果发生征收方迟迟不交付安置房的情形,应该怎么办呢?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就此为各位被征收人详细解读!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协议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以及该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之规定,交房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安置房交付期限可以根据临时过渡期的相关约定来确定。在该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行政机关仍未履行该协议,且该协议具有履行的现实可能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限期在棚户区范围内继续履行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行政机关未按期交房,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行政机关承担逾期安置期间的违约赔偿责任。
在征收拆迁征收时,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中一定要约定安置房的交房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安置房。
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根据临时过渡期的相关约定来确定,期满后可以任意时间要求征收方履行协议。征收方迟迟不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拿着征收补偿协议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征收方依法履行补偿协议交付安置房,当然被征收人还有权要求因此增加临时安置费。
最后史律师要提醒您的是,征地拆迁中个案情况不尽相同,必须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维权方案,在遭遇复杂情况时,建议您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建议,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