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2:58:18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3月25日,头条号大河看法发表题为“陕西律师因律师证未年检而代理案件被判诈骗罪”的文章,但是在查询相关判决书之后,这名律师之所被判诈骗罪,原因并不是因为律师证未年检。那究竟是为什么呢?
整个案件的重点就是被告人刘孟龙对委托人宣称自己有关系,只要给他钱,他就能让案件在公安阶段“消化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捞人”,如果没有成功的话,就把钱退给委托人。但是结果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委托人要求退钱,刘孟龙一直没有把钱退给委托人。
如果你想了解详细情况的话,可以看一下法院查明的事实,如果你是对“律师证未年检,还是不是律师”这个问题有疑问或者有兴趣,可以直接跳过以下引用的内容。引用的内容源于裁判文书网,未增删,仅调整分段及标出重点事实。
被告人刘孟龙于2011年9月在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因其未参加2012年律师年度考核,不能再以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执业。
2013年8月13日,贵州省都匀市大坪镇的莫某某和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的邓某某得知其亲友杨继伟和王权忠在华县涉嫌诈骗犯罪,由华县看守所返回途中,看到华县新华路刘孟龙开的律师服务咨询点,即进去咨询。在咨询的过程中,被告人刘孟龙向二人出示了其律师证,并对二人称只要给被害人退赔后再拿35000元就可以将杨继伟和王权忠诈骗一案在公安机关“消化”。莫某某和邓某某信以为真,当时先给刘孟龙支付了15000元,刘孟龙收款后给二人打了一张“收到杨继伟、王权忠家人交来律师代理费壹万伍仟元整(下欠壹万伍仟元整),如若不能成功办理此案,如数退还。律师刘孟龙2013.8.13”。
之后,被告人刘孟龙与莫某某、邓某某到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向杨继伟、王权忠诈骗一案的被害人王斌退赔了26000元。2013年8月21日,刘孟龙让莫某某、邓某某给他2000元作为杨继伟、王权忠诈骗一案被害人的补偿款后让二人回贵州等消息。莫某某、邓某某离开后,多次给刘孟龙打电话、发信息催问案件情况。
2013年9月2日,刘孟龙给莫某某发信息称“请立即汇款三万元给我,事情能进展了。”莫某某和邓某某于2013年9月2日、9月3日分别给刘孟龙汇款15000元,共计30000元。
9月15日,莫某某知道杨继伟和王权忠已被逮捕,让刘孟龙退钱,刘孟龙一直未退。
9月22日二名被害人向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反映情况才知道刘孟龙未进行律师注册年检,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是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二人发现被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华县公安局立案后于2013年10月30日对刘孟龙的律师服务所进行了搜查,扣押了刘孟龙私刻的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印章一枚,盖有“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函6张、委托协议书2张、授权委托书1张、空白稿纸2张、法医学司法鉴定委托书4张。经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耿民辩认后,所有盖着“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印章的空白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书均不是其所的印章,他也未授权刘孟龙刻过耿民律师事务所的印章。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孟龙涉嫌诈骗一案,2013年10月12日由受害人莫某某举报至华县公安局,华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进行侦查。被告人刘孟龙于2013年9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华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华县看守所。经审查,被告人拒不回答有关诈骗莫某某的问题,华县公安局下庙派出所多方查证,通过受害人莫某某的陈述、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及民警的证明、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证明、刘孟龙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刘孟龙的犯罪事实;
(2)被害人莫某某的反映材料及陈述证明,2013年8月13日,她和邓某某去华县看守所看人没有见到,从看守所出来返回的路上,看到有律师服务的地方,就进去咨询。她知道律师可以见到看守所里关的人。她们进去见到了律师刘孟龙,她对刘讲了朋友杨继伟和王权忠因涉嫌诈骗35000元被关押一事,委托刘律师去看了她们的朋友,告诉杨、王二人她们来华县了,再了解一下杨继伟、王权忠的案情。刘孟龙说这是小事情,如果是35000元,再给他拿35000元他就可以在城关派出所将事情消化,杨继伟、王权忠就放出来了。她还问杨继伟、王权忠有病能不能取保,刘孟龙说不用取保,想办法的派出所消化,人就可以走。她们没有那么多钱,刘孟龙说拿30000元,她们没有那么多就说先给15000元,剩下的钱等人出来再给他,刘孟龙同意后,她和邓某某就去筹钱。下午2点多,她们给刘交了15000元,刘孟龙给她打了收条,之后刘孟龙就去城关派出所了解情况。过了几天她们和刘孟龙见到杨继伟、王权忠诈骗案的受害人,要给退26000元。她们将钱交给城关派出所后,刘孟龙又让她们再拿2000元作为受害人的精神补偿费,让她们回贵州等消息,第二天她们就回贵州了。在给受害人退款的前一天晚上在一个茶馆,刘孟龙让她在一个盖有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协议书上签字,委托刘孟龙代理杨继伟的案子。到9月2日,刘孟龙发信息说事情能进展了,让立即汇款30000元。她当天下午汇了15000元,邓某某9月3日汇了15000元。汇款后刘孟龙让等消息,但一直没有消息。后她们知道杨继伟和王权忠已被逮捕,让刘孟龙退钱,刘孟龙一直未退。2013年9月22日她去西安耿民律师事务所找到负责人耿民,才知道刘孟龙2012年未参加律师年度考核,自2013年元月1日起不再是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她知道刘孟龙骗了她们。在此其间刘孟龙还向她们索要过三条蓝芙蓉王,一条猴王,总计1060元;
(3)被害人邓某某陈述证明内容与莫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另证明当天咨询时,她提出看刘孟龙的律师证,刘让她看,她看到有刘的照片和名字就信了。刘孟龙说他有关系,如果退完赃后,给他80000元,可以在一个月内通过关系将王权忠和杨继伟放出来。她们给刘孟龙共47000元后,刘孟龙让她们等消息。9月13日她到城关派出所了解情况时得知王权忠、杨继伟已经被逮捕了,这时莫某某也到华县了,她们去找刘孟龙,刘一直躲她们,电话上答应退钱,就是不和她们见面,还发信息威胁她们。9月23日,莫某某到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核实情况时才知道刘孟龙2013年元月1日不再是耿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了,这时她才知道被骗;
(4)证人罗某某、王甲证明,他们是办理王权忠、杨继伟案件时认识的刘孟龙,刘说他是律师服务的,但未出示任何证件及相关手续,后王权忠、杨继伟的家属给被害人王斌退了26000元。刘孟龙曾经问过他们,王权忠、杨继伟案件能否消化,他们说不可能;
(5)证人王乙证明,城关派出所给她追回了26000元,退款时有一个年龄大的叫刘孟龙,自称是律师;
(6)证人耿某证明,刘孟龙2011年9月到他所执业,2012年度律师执业考核,他通知刘孟龙参加,刘未参加。2013年刘就不能再以律师名义执业。他没有授权刘孟龙刻过耿民律师事务所的印章;
(7)呈请搜查报告书、搜查证、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在刘孟龙律师服务咨询点处搜查后扣押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印章一枚、盖有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函6张、委托协议2张、授权委托书1张、空白稿纸2张、法医学司法鉴定委托书4张;
(8)辩认笔录证明,经耿民辩认从刘孟龙律师服务所扣押的“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印章是假的,耿民律师事务所印章是手工的,是唯一的;同时辩认盖有“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函6张、委托协议书2张、授权委托书1张、空白稿纸2张、法医学司法鉴定委托书4张均不是他所印章所盖印件;
(9)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莫某某持有的两部手机上有和刘孟龙互发过短信及短信的内容。部分摘录
“2013年8月26日莫:刘律师,有麻烦了是不是,电话不接,什么意思就直说。刘:我在外地,下午回华县后再联系。
2013年8月29日莫:我们只想知道结果,能否回话。刘:还没有结果。莫:也就是说没有希望了。
8月30日莫:那我过两天就到华县再说,已经没有时间了,刘哥。刘:不是!他们这几天组织严打,没有研究。莫:三十七天上到检察院那就麻烦了,如果你有把握我们就等,没有的话我们再议。
9月2日刘:请立即汇款三万元给我!事情能进展了
刘:你先汇钱吧!拖过时间就不好说话了!
9月3日莫:刘律师,你好!钱到了,我们何时到那里,办得了吗?刘:等我消息!
9月5日莫:刘律师,办得怎么样了,请你记住,超过一个月就下逮捕证了,我们的协议就没有意义了。
9月15日莫:刘律师,我们决定退钱了,为了不影响你开庭,请你明天下午跟我们搞清楚吧!刘:好的。
9月18日莫:刘孟龙律师,你当时跟我们的协议讲得那么诚恳,你怎么能出尔反尔呢!这样你的人品会让人看不起的。”
(10)收条证明,刘孟龙所打“收到杨继伟、王权忠家人交来律师代理费壹万伍仟元整(下欠壹万伍仟元整),如若不能成功办理此案,如数退还。律师刘孟龙2013.8.13”及“今收到莫某某、邓某某交来给受害人的补偿费(王某系诈骗案的受害人)贰仟元整。刘孟龙2013.8.21”的收条;
(11)打款凭证证明,2013年9月2日和3日共向账号为607973001200034802账户分四次打入30000元整;
(1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内容证明,账号为607973001200034802的户名为刘孟龙,2013年9月2日、3日收到汇款30000元,并于当日取走;
(13)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陕西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证明材料证明,刘孟龙未参加2012年律师年度考核,刘孟龙与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起解除;
(14)陕西省司法厅公告记载2012年度陕西省已通过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及年度考核的律师名单。其中耿民律师事务所名单中没有被告人刘孟龙;
(15)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书证证明,杨继伟、王权忠涉嫌诈骗一案2013年7月3日立案,2013年9月13日被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16)户籍证明,刘孟龙生于1957年2月3日,身份证号:612124195702030015。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重点来了,如果律师证没有年检,还是否具有律师的身份?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看一下 什么是律师?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同时该法第九条规定了注销律师执业证的情形,一是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是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办法律师执业证的;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也就是说,只要律师执业证没有被吊销或者注销,就具有律师身份,就能够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
首先,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市级司法局每年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并在律师证上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根据该规定可知,司法行政部门是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情况和表现进行考核,而不是对律师证的期限进行续展,何况律师证也没有到期一说,也就是说,虽然律师应当接受年检,但即使没有接受年检或者年检未通过,也不影响律师证的效力。
其次,全国律师协会曾在答复民政部的函件中指出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作出的评价,考核结果除需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和记入律师执业档案外,包括“不称职”的考核结果都不影响律师下一年度继续执业。
由此可见,律师年检只是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表现进行的一种事后评价,是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的一种监督行为,而不是行政许可行为,没有年检不影响执业,自然也就意味着,即使没有年检,也是真律师。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也曾有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考核结果存档备查的事后监管行为,并不是律师执业证有效期延续的准许行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没有对暂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未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等情形下律师执业证无效或失效的明确规定。
在刘孟龙的案件中,他只是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检,但是他的律师证并没有被注销或者吊销,也就是说他在接受莫某和邓某委托时,是具有律师身份的,他并没有虚构自己律师的身份。换句话说,刘孟龙虽然被以诈骗罪判处刑罚,但其原因并不是律师证没有通过年检,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夸大自己的关系网并获得委托人的信任,承诺案件的办理结果,以此收取委托人的财物并且拒绝返还。
法院在对刘孟龙的案件进行判决时,所引用的“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一律无效,不能再执行律师职务”早已失效,法院在援引该规定时存在错误。
所以,律师证没有年检而从事代理活动,不会被认定为诈骗罪,但如果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其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他人财物,才会被认定为诈骗。
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当尊重事实,理清重点,不应当搞标题噱头。当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