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4:46:49来源:法律常识
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03年6月,张女士认识高先生,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
2013年9月,高先生负气离家出走,杳无音讯,张女士与高先生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2016年8月,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向法院申请撤诉,2017年5月,张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二、法院裁判
2017年11月15日,法院判决张女士与高先生准予离婚。
三、律师点评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且一方起诉后,撤诉和好又分居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高先生自2013年9月至今长期下落不明,且高先生与张女士分居满两年,张女士起诉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
声明:
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责编|郭世斌,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你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