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20:37:07来源:法律常识
封面新闻记者陈章采
四川筠连商人郭永柱和自己的代理律师打官司一案,自8月25日原告郭永柱以当事律师和筠连县法院副院长杨文龙为亲表兄弟为由向法院申请回避后,8月27日,郭永柱收到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将这起案件指定给邻近的高县人民法院审理。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15民辖20号称:筠连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排除当事人申请筠连县法院原来办理民间借贷案的承办法官及执行阶段的法官出庭作证,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本案产生怀疑,于2020年8月17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宜宾市中级法院裁定书
宜宾市中级法院认为,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干警有可能会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筠连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本案。为了依法公正审理本案,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宜宾市中级法院裁定:本案由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审理。
另据了解,8月27日上午,筠连县司法局对郭永柱反映的律师刘孝彬和筠连县法院副院长杨文龙系亲表兄弟关系,杨文龙在刘孝彬代理的案件中没有按规定予以回避等情况,向郭永柱进行了询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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