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21:30:3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概况
蒋某在公司工作十年,担任保安一职,现公司以蒋某无故缺勤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要求与蒋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向蒋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现蒋某特来咨询本律师,称自己并未缺勤,公司也没有相关规章制度,询问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若无权,自己是否能拿到相应补偿。
律师点评
依据蒋某之陈述及提交的书面材料可知,首先,蒋某上班期间按时打卡,并未存在缺勤情形。公司在无其他证据的前提下,单方面认为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事实不符,故无权以此为由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其次,蒋某并不清楚公司存在相关规章制度,公司也并未向员工公示规章制度、或组织员工对规章制度进行学习、签收等,故即便蒋某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也无权依据该规章制度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向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点评律师
广东达伦(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璟(沥林镇罗村村居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