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22:51:3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遭索赔”一案,迎来终审判决结果: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齐某的再审申请,救助人孙向波不用对被压断肋骨的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年前的2017年9月7日上午,辽宁省康平县72岁的老太齐某感觉头晕,来到孙向波的药店买药。就在孙向波拿药时,齐老太突然晕过去。孙向波见状,赶紧对其进行心肺复苏。
之后齐老太被抢救过来,送往医院。后经医院检查,齐老太12根肋骨骨折、低血钾症、右肺挫伤,共住院18天。出院后,齐老太的儿子起诉了药房老板孙向波,向其索赔,同时还要求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行给付伤残赔偿金。
过去四年里,双方展开了漫长的拉锯。2019年康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齐某的诉讼。之后,齐某又先后提起上诉、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
最终,辽宁高院驳回了再审申请。对于这个结果,孙向波接受采访时表示,感激法院的公正判决,“法律维护了正义”。同时他也被该案搞得“焦头烂额”,承受了经济和名誉上的双重打击。
事发当日药房监控画面
心肺复苏压断肋骨,是否用力过猛?
2014年,孙向波在沈阳市康平县开了一家药店。为了这家药店,孙向波投资200多万元,其中不少是贷款。
平淡自足的日子在2017年彻底改变。当年9月7日上午8点左右,72岁的齐某感到头晕,走进孙向波的药店买药。根据孙向波回忆,对方买了两盒药后,说她血压高,想让自己给她量血压。“给她量完把我吓一跳,大姨的低压120,高压200。”
紧接着,坐在凳子上的齐某突然头一歪,晕了过去。孙向波毕业于沈阳医学院,持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出于医生的敏感,他立刻把手放在齐某鼻子下面,没有感觉到呼吸,再摸脉搏也摸不到。
店里的监控画面显示,孙向波随即给齐某做心肺复苏,动手按压了四五分钟。等到对方恢复了意识,孙向波将其扶起来坐好,并给120打了电话。
当齐某被送往医院做进一步治疗后,医生检查发现,孙向波在给老人做心肺复苏时,导致老人的12根肋骨被压断、右肺挫伤,老人还存在低钾血症。老人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6010.64元后出院。
原本以为自己做了件好事,没想到非但没得到感谢,还被对方告上了法庭。当年10月,孙向波接到法院传唤,齐某将他告上法院,索要医疗费交通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等近万元赔偿,并称伤残等级评级后,还要追加赔偿数额。
对方的理由是,齐老太晕倒前,服用了孙向波给的硝酸甘油。
当事人孙向波 图源:紫牛新闻
此前接受扬子晚报采访时孙向波表示,从那以后,所有的精力全部被牵扯进这件案子。一审前,他跑了十几次法院。后来二审交到沈阳中院,孙向波又跑了七八次,每次都是100多公里。整个过程,由于没钱,孙向波请不起律师,只好自己应诉。
之所以没钱,是因为案件使得孙向波被很多人质疑,药店生意受到很大的影响,销售额急剧下降。“很多朋友和熟人都不明真相,身边充斥着讽刺的声音。”孙向波说,“到2019年,就没啥顾客了,5月份就彻底关停了。”意外导致药店的失败,基本上把孙向波此前所有的积蓄都亏光了。
经过两年多的审理,2019年12月,康平县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康平县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范伟红当时接受央视采访表示,案件有两个争议点:一是吃药的结果和老人心脏骤停的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二是孙向波施救时,做心肺复苏的行为是否规范,对造成的后果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康平县人民法院接受央视采访画面截图
最终法院查明,当天72岁的原告(齐某)因感觉头晕,到被告(孙向波)经营的药店买药,被告建议原告服用硝酸甘油片,并给了原告一片。法院咨询医学专家后认定:齐某是否服用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孙向波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在给齐某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故而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
有医学专业人士指出,心肺复苏有几大并发症,其中一项并发症就是多发肋骨骨折,临床做心肺复苏要求按压深度至少达到5厘米,按压频率必须在100次之上,才能达到好的效果。对于岁数偏大、骨质疏松的患者,很容易出现肋骨骨折。
一审判决后,孙向波原以为悬着的心终于能放下,没想到齐某提起上诉。2021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后,齐某依旧不罢休,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
得知对方提出再审时,孙向波心情特别复杂,“心里挺难受的,她的行为都快赶上‘纠缠’了。”
12月16日,孙向波收到了辽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齐某的再审申请。在事发整整4年后,当事人悬而未决的心终于落下了。
法律是鼓励见义勇为的底线
对于辽宁省高院的终审结果,孙向波内心还是充满了感激之情,因为法律帮助他维护了正义。
这起案件时间跨度之久,令不少网友感慨:“这新闻多少年了,还没完呢?”人们惊讶于当中曲折和纠结的过程,也为孙向波最终获得应有的结果而鼓掌。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相较于过去,近年来有关部门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更谨慎、更加合乎法理,尤其是《民法典》施行之后。此次“心肺复苏压断肋骨遭索赔”案,以及之前“云南丽江90后退伍女兵反杀”案,在这一背景下成为代表性案件,给予当事人与公众对于法律的信心。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心肺复苏的救助行为造成被救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这一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提出,当时这一条被大家誉为“见义勇为鼓励条款”,因为它的核心本质就是让每个人都愿意伸出手、敢于出手救助别人。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