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8 23:25:11来源:法律常识
《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是毫无争议的,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同时也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因此要遵循司法规律,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其中一个改革是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
新的刑事诉讼制度保持了各方权益均衡,本文介绍在公安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和它的辩护律师加大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第一,刑拘后公安向检察院提交资料申请逮捕,同一时间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面见检察官当面陈述不能逮捕理由。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 -30日向检察院申请逮捕证,检察院审查中并不是全部同意,要依法审查,审查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我的专栏介绍过逮捕的条件。
司法改革,案件终身制,检察官核准逮捕的案件终身负责,如果材料不齐全的,要求公安补查是很正常的现象。
2、另一方面,在核准逮捕证期间法律新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面见检察官陈述是否应当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来了面见请求,检察官必须来提审面见,疫情期间通过视频提审。
3、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聘请了辩护律师的,如果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提出要求的,检察官应当听取律师意见。
以上是一道防止冤假错案关卡,在审查逮捕期间,检察官居中,各方均有权发表意见,均衡了各方,不再关门办案,听取公安一方意见。
因此不要再说公检法是一家的老调,最起码不能排除辩护律师。如果辩护律师提出面见要求,不听取,这个程序“伤”会是个引雷。
第二,辩护律师在公安阶段有了收集证据权利,在证据面前收集权利平等。
1、辩护律师依法可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2、 辩护律师依法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该制度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在收集证据上有不低于公安机关权利。法律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保持了解案情收集证据连贯性。如果说律师收集证据危险,自己把自己投进监狱,就不合时宜了。
第三, 取保候审公安不同意,犯罪嫌疑人有权主动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请
求法律监督。
该制度又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指犯罪嫌疑人有权主动迈过公安机关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是否继续逮捕进行审查。尤其是侦查后期,证据已经固定、已经没有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危险了额,多次取保公安不同意的情形。
当然除了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申请,还可以由家属、辩护律师提出来。
第四,录取口供时虽然不设置沉默权,但犯罪嫌疑人有权说“不”。也有权自己书写口供。对遭遇到刑讯逼供、诱供,有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1、沉默权是英美法系制度,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自然没有设置。但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3、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4、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以上的司法改革成果应当珍惜和践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