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8 23:26:07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玉溪市、文山州等地申报的5个项目
进行批复,同意建设
玉溪市华宁县起则风电场等3个项目
原则上同意
红钢260㎡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
超低排放技改等2个项目的节能报告
批复意见如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玉溪市华宁县起则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云发改能源〔2022〕378号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玉溪市华宁县起则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玉发改请〔2022〕9号)和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起则风电场项目已列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保供给促投资”新能源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的通知(云能源水电〔2021〕210号)》,项目建设符合云南省新能源实施计划。为有效利用当地风能资源,提高区域供电能力,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玉溪市华宁县起则风电场项目(项目代码:2111—530000—04—01—245996)。
项目单位为中广核玉溪华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玉溪市华宁县。
三、项目总装机容量100兆瓦,主要建设18台风电机组,其中单机容量3.6兆瓦风电机组2台,单机容量5.25兆瓦风电机组5台,单机容量6.05兆瓦风电机组11台。项目建设工期为12个月。
四、项目动态总投资65965.47万元,静态总投资64916.28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按总投资的30%计,由企业自筹,其余资金从商业银行贷款。
五、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请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内容进行建设。
项目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衔接,切实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总体可控。
六、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七、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000202200004号)、《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反馈起则风电场和火特风电场项目申请报告审核意见的函》、《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玉溪市华宁县起则风电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意见》(云投审发〔2022〕31号)等。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件手续。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招标方案核准意见.pdf;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docx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8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文山州富宁县阿用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云发改能源〔2022〕380号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文山州富宁县阿用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文发改请〔2022〕43号)和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阿用风电场项目已列入《云南省在适宜地区适度开发利用新能源规划》。为有效利用当地风能资源,提高区域供电能力,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文山州富宁县阿用风电场项目(项目代码:2111—532628—04—01—675320)。
项目单位为大唐新能源富宁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文山州富宁县。
三、项目总装机容量200兆瓦,主要建设46台风电机组,其中,单机容量4.2兆瓦风电机组23台,单机容量4.4兆瓦风电机组1台,单机容量4.5兆瓦风电机组22台。项目建设工期为12个月。
四、项目动态总投资115988万元,静态总投资114293.6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按总投资的30%计,由企业自筹,其余资金从商业银行贷款。
五、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请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内容进行建设。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000202200005号)、《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反馈文山州富宁县阿用风电场项目申请报告审核意见的函》、《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阿用风电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意见》(云投审发〔2022〕34号)等。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玉溪市华宁县火特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云发改能源〔2022〕379号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玉溪市华宁县火特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玉发改请〔2022〕17号)和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火特风电场项目已列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保供给促投资”新能源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的通知(云能源水电〔2021〕210号)》,项目建设符合云南省新能源实施计划。为有效利用当地风能资源,提高区域供电能力,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玉溪市华宁县起则风电场项目(项目代码:2112—530424—04—01—252338)。
项目单位为中电建(华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玉溪市华宁县。
三、项目总装机容量100兆瓦,主要建设19风电机组,其中,单机容量5.25兆瓦风电机组18台,单机容量5.5兆瓦风电机组1台。项目建设工期为12个月。
四、项目动态总投资65613.02万元,静态总投资64357.7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按总投资的20%计,由企业自筹,其余资金从商业银行贷款。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000202200006号)、《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反馈起则风电场和火特风电场项目申请报告审核意见的函》、《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玉溪市华宁县火特风电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意见》(云投审发〔2022〕30号)等。
附件:1:玉溪市华宁火特风电场招标方案核准意见.pdf;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docx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红钢260㎡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超低排放技改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发改资环〔2022〕382号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报蒙自市红钢260㎡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超低排放技改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红发改资环〔2022〕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21〕571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020-532503-77-03-003011)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改建后烟气脱硫处理能力达85万m3/h。改建一套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采用循环流化床脱硫(CFB)+SCR脱硝工艺,对260m2烧结机的全烟气(烟气量:≤85万Nm3/h,正常温度120~150℃)进行脱硫脱硝除尘。项目改造后,原有脱硫系统淘汰,选用先进、成熟的CFB脱硫工艺,新增SCR脱硝系统。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耗19888.61吨标准煤(当量值)、30034.83吨标准煤(等价值)。单位处理能耗28.86千克标准煤/万立方米。
三、建设单位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工程竣工后若达不到相关节能标准,不予通过验收。
四、如在项目运营过程中项目规模和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五、请红河州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请红河州发展改革委接文后,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石金炭素有限公司年产1250吨碳纤维复合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发改资环〔2022〕385号
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石金炭素有限公司年产1250吨碳纤维复合材料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曲发改地区〔2022〕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21〕571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109-530329-99-01-408150)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新建年产1250吨碳纤维复合材料。项目租用曲靖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103、105车间作为主厂房,购买设备,组建纺织(编织)、制坯、上胶(浸渍)、碳化、机加工、涂层、沉积等生产单元,形成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线,配套供配电、给排水、空压站等生产辅助和附属设施。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耗7933.08吨标准煤(当量值)、19855.03吨标准煤(等价值)。单位产品综合能耗6.35吨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84吨标准煤/万元。
五、请曲靖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请曲靖市发展改革委接文后,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来源:云南网)
(编辑:徐珺 排版:张振飞 审核: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