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15:58:06来源:法律常识
据来自重庆的周女士讲述道,她与某葡萄园所有人签订转让协议后,接手葡萄园的承包。后另一人与她签订合伙协议合伙经营,双方于当年因支出等问题产生分歧中止了合伙,针对葡萄园面积方面的疑问及合伙经营中产生的损失,周女士要求转让方给予说法,并要求合伙人予以赔偿。
2021年3月16日,葡萄园所有人刘某作为甲方,与周女士作为乙方签订了葡萄园的转让合同,约定将刘某位于重庆垫江某村的牛葡萄园的所有一切作价90万元,转让给受让方。葡萄园折合人民币60万元,转让给周女士。周女士当天付了首付款3万元。同日,刘某作为甲方与另一人江某作为乙方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将同一块牛葡萄园所有的一切作价90万元转让给受让方。其中,猕猴桃园约28亩,及房建、冻库和所有园内的基础设施折合人民币30万元转让给江某。
同日,周女士与江某签订一份《合伙协议》,合伙期限从2021年1月1日起,至永久。周女士出资60万元,江某出资30万元,共计90万元。经营中的收益,除去各种税费及成本外,余下的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如出现亏损,亦按投资比例承担风险。若退出合伙,经过双方协议,可退出,并进行财务结算。
经双方共同商议,聘请了牛葡萄园的所有人刘某作为本园的技术管理,工资按营业额0.5%提成,代管本园一切事务。周女士负责生产管理,江某负责对外管理,双方均不领取工资。
周女士和江某约定了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后果。协议上称,任何人违反本协议,应承担违约金,合伙人违约给合伙经营造成损失时,还应赔偿全部损失。
2021年8月,因周女士和江某双方对对方出资及支出均不予认可,双方的合伙经营项目于8月停业,同时合伙人之间未进行清算,也未提交审计申请。
周女士向相关单位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与江某的《合伙协议》;2、判令江某支付合伙中应当支付的投资款72504.8元,以及赔偿3万元损失。在一审中,相关单位认为,因周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合伙期间的出资、收入和支出等情况,而且各自的出资及账目支出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建议先进行结算或审计,再另案主张权利。
一审的结果是,判决周女士与江某解除合伙协议,同时又对刘某与江某单方所为的转让合同给认定了,但没有满足周女士的其他诉求周女士针对此事继续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周女士提到,签订转让合同时,并未说清牛葡萄园的面积,只是看到路边招牌上写172亩,而在合同上写90多亩。随后才知道,实际面积是80多亩。因此在葡萄园面积一事上,存在重大误解。
周女士签订合同时,对该葡萄园“双方一致确认以现状为准”的这个现状认定,以为包括猕猴桃、葡萄、冻库、房屋和办公室等,而且大门招牌上清楚写着172亩,因此存在重大误解。从后文的材料也可看出,刘某与周女士、刘某与江某以及刘某与村上的关于牛葡萄园的合同签署,面积写得都不一样。
如果细看刘某与周女士的转让合同里主要内容:一切作价90万元该园折合人民币60万元转让给受让方……签订本转让协议后,立即将葡萄园等转让标的物移交给受让方,双方不再办理移交手续(标的物附着于葡萄园,应包含在60万以内)。再来看刘某与江某的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切作价90万转让给江某,猕猴桃园约28亩加上房建冻库和所有园基础设施折合人民币30万元让给江某(注一切作价90万,90万分60万和30万 ,那么明显周某的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公平,60万里基础设施设备、果园赖以生存的房屋和冻库都没有,也没有明确的面积。反而江某的转让合同内容30万却有如此明确和丰富的约定,如此超值。
事实上,一个冻库都不只值30万,周女士签订的合同60万元里包含什么呢,只有一个空架子。据周女士所提交的4月19日签订合同时的座谈录音内容中刘某还重点讲冻库房屋归周某所有。
周女士方还提供了新证据。江某与刘某属于离婚关系,但实际上争取的工程项目,刘某仍是发包给江某,相关档案资料载明了备案日期为2020年6月22日备案至今。备䅁面积为172亩,备案内容里也说明了猕猴桃园也是葡萄园的一部分。当然对方在庭审笔录也解释过虚增面积是为争取国家补贴。而针对葡萄园的面积争议,周女士曾与村上进行过沟通,相关工作人员曾参与协调,但刘某和江某采取了回避。对此,周女士认为,转让合同的信息是模糊的,面积与不动产基础设施都有重大误解。
经过二审判决,仍然没有满足周女士的诉求,仅从纸面证据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且对二审周女士的证据没有做任何的评判,因此周女士对此很困扰,认为刘某与江某存在私人关系,合同签订内容1是不明确,2是对于当事人来说,有失公平原则。3从2021年4月19日坐谈录音内容中也明确说明了刘某对周某有斯骗性,目前周女士签订的60万牛葡萄园处于荒废中,耽搁一天对周女士来说就是损失一天。
因此,我们呼吁相关管理部门关注并重视周女士这件事,妥善处理后续事宜。也希望社会舆论对此事保持关注,给予周女士更多支持与建议。
相关材料:
法条链接: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来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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