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23:44:21来源:法律常识
“非常感谢法律援助对我们的帮助,感谢援助律师帮我们打赢了官司。”5月19日上午,张某、曾某、罗某三人代表15位受援人给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送来一面印有“法律卫士 为民服务”的锦旗,并连声感谢。
张某等人为何要给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送锦旗?这锦旗背后到底有什么法治故事呢?让我们把时间的走针拨回到2011年,从那个时间节点找寻受援人维权的艰辛。
自2011年起至2014年止,该法律援助案的15位当事人先后进柳州市某汽配公司当司机,入职后汽配公司均未依法与援助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职期间,工资均为现金签领形式发放,直至2015年3月份之后才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
2016年1月至7月,汽配公司口头通知并陆续解除15位当事人的劳动关系,但没有依法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依法支付赔偿金、失业待遇损失等。15位当事人觉得这样离开很是吃亏,心里不“爽”,大家合计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2016年11月来到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了解情况后,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律师为15人提供援助。
三年维权路,一路是艰难。2016年11月,15位受援人向柳州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并提出裁定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的损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各项请求。庭审中,汽配公司直接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受援人提供的《供应商驾驶员进入许可证》《人员通行证》《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材料均未显示汽配公司名称以及加盖公司公章,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几份证据是由汽配公司制作办理的,因此劳动仲裁委没有采信几份证据的真实性。另外,受援人提供的银行流水仅显示自2015年9月1日工资发放的周期规律,而受援人各自主张的自2011年10月,2012年、2013年等不同时间已经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观点因缺乏证据而未能认定。汽配公司也没有依法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劳动仲裁委认为该15位受援人没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因此,劳动仲裁委认为该15位受援人要求汽配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均缺乏依据。
劳动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受援人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由于未注意起诉时间而错过依法起诉的机会。2017年1月5日,汽配公司以劳动仲裁委仅以其法定代表人私人银行转账的行为就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并否认该15人是公司员工为由向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程序,请求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援助律师通过精心准备及时草拟调查取证申请书,法院调查取证后,确认该15位受援人的银行交易对手信息以及为15位受援人办理银行卡的人员系公司员工,法院也确认双方自2015年9月1日建立了劳动关系。汽配公司仍然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也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最终确定汽配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的审理,最终确认该15位受援人与汽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且劳动关系尚未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为该15位受援人争回19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至此,一起争执三年多经济损失补偿案落下帷幕。
一直以来,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始终把维护弱势群体放在首要位置,以实现应援尽援为服务理念,努力保证人民群众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帮助,让人民群众从每个法援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傅永新、邓文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