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2:10:25来源:法律常识
工夫茶约
《民法典》为什么要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
离婚时对“全职妈妈”有什么补偿吗?
《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界定有什么扩充性的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离婚后对孩子的抚养和抚养费的承担是如何规定的?
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如何认定?
汕头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曦,做客汕头电视台综合频道《工夫茶约》栏目,为市民朋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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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汕头橄榄台
贴心的汕小法
整理出视频中
涉及到的《民法典》相关法规
赶紧拿小本本做好笔记~
PART.01
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PART.02
离婚时对“全职妈妈”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PART.03
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PART.04
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文中图片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