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06:30:07来源:法律常识
张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补充辩护词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依法会见张某,张某向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案件事实,恳请贵院予以审查、重视:
第一,关于本案被害人笔录的真实性问题。张某陈述,一审庭审中公诉人在举证环节宣读的被害人笔录中,有四名被害人明确指出涉案APP在借款须知中,告知了借款金额、到手金额、借款周期、到期还款金额等事实。当然,本案除此之外,也有三十多名被害人提出,涉案APP在借款前并没有告知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
从借款人与本案的利益关联性对上述被害人笔录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辩护人认为,部分被害人关于涉案APP已经明确告知借款金额、到手金额、借款周期、到期还款金额的陈述更具有真实性。
第二,本案多名被害人陈述,涉案APP告知了被害人借款金额、到手金额、借款周期、到期还款金额等事实,上述几名被害人的借款行为指向多个涉案APP,且被害人是在不同时间向涉案APP申请借款。
张某陈述,上述被害人陈述所涉的借款时间,几乎贯穿了涉案公司的整个运营过程,同时又指向多个涉案APP。由此可见,涉案多个APP在不同时间,均告知了借款人借款金额、到手金额、借款周期、到期还款金额等事实,并非是部分借款人陈述的没有告知。
此外,上述事实能够印证部分被害人关于涉案APP没有告知到手金额的陈述不具有真实性。从常理上来说,同一时间段涉案APP不可能存在告知与不告知两种情况,被害人存在两种不同陈述的情况下,必然有一方的陈述是不属实的。
前已述及,如果涉案APP没有告知被害人到手金额,被害人中不可能有任何一人会作出已经告知的陈述,这是一般人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判断。由此可见,被害人关于涉案APP已经告知到手金额的陈述具有真实性,部分被害人关于涉案APP没有告知到手金额的陈述不具有真实性。
第三,张某陈述,涉案APP自始至终都通过借款须知的方式,如实告知借款人借款金额、到手金额、借款周期、到期还款金额等事实,本案不存在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APP经营过程中一段时间不显示到手金额,一段时间显示到手金额的情况。
从实际运营角度来说,涉案APP不论告知与否,借款人都会申请借款,张某陈述,其根本不需要、也没有必要对到手金额进行隐瞒。
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中,包括张某的供述与辩解:“一开始APP系统不显示到手金额,后来网贷业查的严,就在2019年7月明确了规定,就借款额度显示多少就放多少,不再砍头息。”
张某陈述,上述证据不具有真实性,2019年7月,涉案平台已经基本停止了对外放贷业务,但是仍会继续收回之前放出的借款。从APP运营角度来说,涉案APP已经不继续放贷的情况下,其不可能再去更改放款模式,也没有必要修改借款流程。
此外,本案现有证据材料中,部分被害人陈述涉案APP告知了被害人到手金额,这些借款行为也发生在2019年7月之前,能够印证本案并非如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APP从2019年7月才开始显示到手金额。由此可见,一审判决采信的上述证据不具有真实性。
上述事实是本案认定涉案APP是否如实告知了借款人到手金额,借款人是否产生了认识错误,张某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核心事实,恳请贵院向张某本人进行调查核实,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作出公正判罚。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翰明 律师
202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