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2:39:02来源:法律常识
前几天朋友小聚,谈论刑事辩护律师发展模式,应该只做刑事案件还是应该兼顾民商事、行政案件。我的意见是刑事辩护律师应该“一专多能”,即以刑事辩护为主业,但不能完全排斥民商事、行政案件,他们需要熟悉民商事、行政案件,善于使用民商事、行政法律思维支持刑事辩护。
记得2015年办理邱某等7人贪污罪一案时,我就与同事王永平等人商量说,公诉人往往不熟悉民商事案件,我们只要把本案引向民商事纠纷,也就成功了一半。庭审中我们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认为本案根本不属于利用公权力侵占国家财政拨款的贪污犯罪,而是正常的工程款结算,属于民商事纠纷。庭审辩论中,公诉人面对律师出示的民商事司法解释与案例,明显有些难以应对,很快检察院撤回起诉。
大量的经济犯罪案件与经济纠纷相似,律师必须很熟悉民商事法律关系,这才可以引导办案机关发现本案可以通过正常民商事途径获得救济,无需将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究竟是虚假宣传、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究竟是被害人给予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还是正常交易,也就成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技术辩护特别是审前辩护中无罪拦截的“大杀器”。不能对民法基本知识烂熟于胸的律师,不能说是称职的刑事辩护律师,至少不能有效胜任经济犯罪辩护。
2018年我办理乐某持刀反抗强拆养猪场的妨碍公务案时,我就与拍档胡永升律师商量说,妨碍公务罪以存在“公务”为前提,一旦“公务”毛之不存,“妨碍公务”毛将焉附?我们就把主要火力集中在否定强拆养猪场属于“公务”行为上,提出了“质证辩护”三板斧,“你凭什么拆我的养猪场”即法律依据何在,“凭什么你拆我的养猪场”即执法资格何在,“凭什么这样拆我的养猪场”即执法程序是否规范。这“三板斧”之下,从根本上否定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也就否定了“公务”的合法性。一审法院做出了9个月有期徒刑,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
对于那些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的刑事犯罪,律师可以把主要精力用在论证行政行为合法性上。一旦否定了行政行为合法性,则妨碍行政行为也就难以成立,律师辩护事半功倍。同理,那些以行政违法性为前提的刑事案件,律师可以从推翻行政违法行为来否定刑事犯罪。律师甚至可以承认被告人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但达不到刑事犯罪所要求的的程度,或者法律没有明确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都可以坚持无罪辩护。
2014年我办理的吴某冒充警察照样撞骗案件,就是认为吴某在帮他人代办深圳户口时只有一次出示伪造的警官证行为,这属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调整的范围,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而达不到刑事犯罪的强度。后来法院也认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但又不能做出无罪判决,就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做出了“关多久判多久”的判决。其实我认为即使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只要没有严重后果,也应该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调整的范围,应该坚持无罪辩护。但被告人与家属对判决表示满意,律师也就只好表示满意。
刑事辩护律师需要“一专多能”,不能因为自己主打刑事辩护,就对《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甚至《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不予理会。刑事辩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刑事辩护需要“内外兼修”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