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13:19:0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4日16时25分许,徐某某驾驶甘KB***5号“吉利”牌小型轿车,由武都区两水镇两水街驶往两水镇寨子村,车辆行驶至寨子村时,将行人徐某某撞倒,造成徐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1、当事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进入村庄道路未降低行驶速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注意避让,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徐某某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交警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在行车时遇到前方路面上有白色菱形预告标识或看到避让行人的警示牌时,应该提前主动降低车速,如果人行横道上有行人正在通过,机动车必须停车让行人先通过。
穿越马路时,应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快步通过,不要在斑马线上闲庭信步,以免信号灯结束时,行人还在路面上,与正常通行的机动车发生冲突。如果红灯亮起时行人仍处于机动车道上,千万不要后退,以免发生危险,而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前行,直至通过路面或在道路中心线等待下一绿灯亮起后再行通过。
监制:石均轶 审核:吴继忠 编辑:茹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