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3:55:31来源:法律常识
图为马加爵在庭审中。
案情简介
2004年2月上旬,就读于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马加爵,与同学唐某某、邵某某、杨某某、龚某4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产生了杀害4人的念头。2月13日晚间,在宿舍里,马加爵用事先准备好的石工锤击打同学唐某某头部,致其死亡,并用塑料袋扎住唐某某的头部藏进衣柜锁好,并认真处理好现场。2月14日晚,马加爵用同样的手段将邵某某杀害。2月15日,马加爵分别于午时与晚间,再次用同样的杀人手段将同学杨某某、龚某杀害。作案后,马加爵带着现金和作案之前制作的假身份证,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逃离昆明。
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接到云南大学学生举报后,立即展开侦查。随即云南省公安厅发出A级通缉令,并高额悬赏捉拿犯罪嫌疑人马加爵。3月1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马加爵,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通缉并高额悬赏。3月15日晚,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4月22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马加爵涉嫌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被告人马加爵的指定辩护律师出庭辩护,被告人马加爵依法进行了自我辩护,并在法庭审理结束时,作了最后陈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4位被害人的亲属,被告人马加爵的亲属,新闻记者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过程。法庭经一天的审理后宣布休庭,于4月24日宣判一审判决结果。宣判后,马加爵没有提出上诉。
判决结果
昆明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马加爵仅因和同学之间发生琐事纠纷,即产生杀害同学的犯罪故意,并积极准备、实施、完成了整个犯罪过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在整个犯罪过程杀人犯意坚决,作案时手段残忍;在犯罪行为完成后畏罪潜逃。其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已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马加爵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马加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唐某某人民币2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某、黄某某人民币2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马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04年6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昆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随后,马加爵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编后语
马加爵故意杀人案由于作案者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大学生,出身贫寒,但杀人手段残忍血腥而吸引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并引发了广泛讨论。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坚持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努力确保办案质量,对这种发生在高校的恶性凶杀案件审判既体现了“稳、准、狠”打击的原则,又注重保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准许了对马加爵的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并综合各种因素认定,马加爵没有精神方面问题,其作案计划周密、步骤清晰、犯意坚决,且自首情节不成立,不具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死者已逝,比制裁马加爵更为重要的是如何有效地防止类似悲剧的重演。《人民网》曾发文指出,“一个人没有得到别人的尊重,或者贫穷,绝不应当用杀人来进行报复。”“困扰人们的心理与精神疾患,不只在高校发生着,它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本案的审判,是对社会的警醒,提醒全社会更加注重高校学生尤其是青年人的法治观念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