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4:46:44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人遇到打官司时,会考虑用自己熟悉的朋友亲人给自己作证,并且将证人的作用扩大到全程。那么,证人,到底由谁做比较合适?反之,您适合给朋友做证吗?
证人在不同的法律程序中,有着不同的规定。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到了诉讼阶段,证人是可以不再出庭,除非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并且由于身份关系转变的微妙与尴尬,大部分劳动纠纷案件少有用证人。而三大诉讼法中,都将“证人证言”列为法定证据之一。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并规定公检法机关对证人给予必要的特殊保护待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特殊情况下,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审查证人与案件有关当事人(包括原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及其被诉案件的行政机关的原承办人)的关系。如果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小,甚至可能会是虚假证言;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则证言的真实性就大,可靠程度高。
行政机关作的《调查笔录》是证人的一种形式,被调查人陈述的内容可能受到行政执法人员的诱导或取舍,所以被调查人仍应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人都适合做证人,
1.从生理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可以作证人的,只不过所做证言应与待证事实相符,如果其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待证实是的依据。
2.从客观上,首先会审核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效力低下。
3.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4.语言逻辑上,必须是连贯、连续性陈述,不能出现闪躲、支支吾吾、欲言又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不能干预、提示、干扰证人陈述,否则将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罚款、拘留。
5.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相关。
很多时候,由于证据的匮乏,导致我们不得不求助于证人证言,甚至证人证言或将成为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所在,但俗话说“旁观者清”,“会说的不如会听的”,证人出庭,除了不能作伪证、如实客观陈述待证事实以外,还需要娴熟的心理素质和灵活的应变能力,否则,很容易在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和对方律师老练而刻意的询问中乱了手脚,弄巧成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