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5:00:05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正义网
杭州的吴女士取快递时被人偷拍视频并被造谣“出轨快递小哥”;成都新冠肺炎确诊女孩赵某被人造谣中伤;广州一学生家长编造“教师体罚学生致吐血”等网络造谣、诽谤事件引发关注。网络冲浪有风险,当遭遇网络谣言、诽谤,如何精准高效维权?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络诽谤维权难点:
一是主体难以确定,有时难以明确侵害人,需要平台协助;
二是相关事实证据不易固定,网络上的文字、视频可能会被删除;
三是由于参与人数众多,觉得事后难以追责;
四是在实践中,部分人可能会咨询律师,选择民事侵权的救济途径;但还有很多人考虑到侵权行为不严重、维权成本过高,选择放弃司法救济。很多受害者甚至不知道法院可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
建议维权流程:
1、收集相关网络谣言证据。可以通过保存相关图片、截取网站文章、保存网页内容等方式来收集证据,特别注意要保存信息的实际点击、浏览、转发次数。
2、找相关网络平台投诉,要求删除网络谣言。即向谣言发布网络平台的运营商进行投诉。如果谣言侵权不严重的情况建议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同时也可以通过去函的方式要求对方停止侵权。
3、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追究发贴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4、直接起诉。诉讼前一定要预先固定证据(可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帮助搜集证据,并由公证处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固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