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10:28:10来源:法律常识
徐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被路上一个水坑给“坑了”,不但摔倒,更糟心的是因此掉了八颗牙齿。他将该路段的道路养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万余元。路遇“不平”,在这起事故中,谁的责任更大呢?
通讯员 宁法宣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摔掉八颗牙齿被定为十级伤残
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7点多,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某路段时,因道路中间有一个深约0.4米的水坑,导致摔倒受伤。徐某被送医救治住院8天,经诊断为颈椎C1-2半脱位、鼻骨骨折、牙外伤、面部软组织挫裂伤。
该路段由某公司负责管养,于是徐某将该道路养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医疗费、牙齿修复费、鉴定费等合计20万余元。
徐某诉前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等进行司法鉴定。
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结论为:徐某八枚牙齿缺失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以伤后120日为宜等。一审审理中,徐某陈述,当天下雨,坑里有积水,事发时车速大概30公里。
一审法院认定徐某的损失包括伤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牙齿修复费等合计16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由道路养护公司对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道路养护公司向徐某支付赔偿款5万余元。徐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养护公司承担60%的责任
南京中院法官栗娟表示,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的徐某及道路养护公司对事故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
栗娟介绍,本案中,由于案涉水坑面积较大,雨天积水后与路面持平,难以从表面判断水坑的位置及坑体大小,尤其在天黑视线不佳的情况下,对过往车辆和行人作出合理避让造成较大困难;该公司作为路面的管养人,对路面破损情况应当知晓,其怠于行使管养义务,未及时修复路面或采取警示措施消除对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危险,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过错明显。
而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晚间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此路段时速度过快,且未能谨慎驾驶,且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也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亦应由其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对危险的防范能力,道路养护公司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徐某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南京中院酌定该公司承担60%责任,徐某承担40%责任。
综上,南京中院判决道路养护公司向徐某支付赔偿款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