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6:11:3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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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南京市政天元城某栋一住户爆发激烈争吵,正在巡查的网格员发现后上门询问,发现女主人脸部流血,脚被满地碎瓷片划伤。经了解,夫妻俩因孩子教育问题发生矛盾,丈夫在盛怒中殴打了妻子。接网格员报告后,社区、警方及妇联通过南京江宁区反家暴信息平台联手介入,警方还向男主人开出了“家暴告诫书”。这时,受害的女主人却担心起告诫书是否会对孩子未来产生影响……
这是一起既体现江苏反家暴发现和处置新思路,也显示家暴隐蔽性、复杂性和特殊危害性的案例。“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思维下,公权力如何介入和提供救济?省人大常委会近期专门进行了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立法调研。
精神暴力、累积暴力应受更多重视
由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每10年进行一次,2011年发布的第三期调查结果就显示,我国24.7%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10年过去,如今对家暴形式的认识在肢体暴力外有了很大拓展。
长期从事婚姻家事案件办理的上海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颖婷告诉记者,当前夫妻间语言暴力冲突、感情冷战等方式已成为新的家庭暴力方式。吴颖婷手头正处理的一个离婚案,当事双方处于分居状态,男方情绪一直不稳定,经常言语威胁女方。女方忍无可忍,目前已丢下工作到外地“避难”,等待开庭。
另一起案件中,女方长期遭受家暴却一直隐忍,一次被打至半边脸肿起,下决心选择法律途径保护人身安全。吴颖婷为女方申请人身保护令,但法庭因种种原因没有审核通过。之后,女方起诉离婚期间,男方多次电话骚扰女方及其父母,并在其工作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这种言语冷暴力带来的精神折磨不亚于身体伤害。”吴颖婷说。
“其实,只要动手、甚至精神恐吓都是家暴的构成方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孙韬说,我国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但他也坦言,实际上法院在这方面裁定比较慎重,认定标准较为严格,有的地方还在沿用老观念,比如一定要持续的、长期的、多次动手才是家暴。
南京市公安局刑侦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曾接到一起涉未成年人家暴案件的鉴定请求。记者看到,照片上孩子被打得浑身伤痕累累,惨不忍睹。但施暴方律师提出,孩子体表挫伤面积累计为9%,不到轻伤一级。经法医科学设计方案,统计认为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使得施暴者没有逃脱刑事责任。
在为这样的严谨细致工作较好的同时,仍有必要进行一定反思——如果鉴定结果是9%呢?现实中有的家暴行为虽然一次够不上违法犯罪,但反复和长期实施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非常严重。从执法实践出发,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勇感到,对屡次违反告诫行为又不够专门处罚标准的情形,如何处理尚无配套法律措施与规范。他建议,可结合家暴的次数、暴力的后果、实施暴力的对象等因素综合考虑,对“情节轻微”的具体情形作进一步限定。
亲密关系间的家暴,范围应有多大?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对家暴的定义不应停留在传统认知上,这是记者采访中有关各方的共识。一些反家暴地方立法先行地区还将家暴受害者思路大大拓展,如2020年10月起实施的《广东省实施办法》,明确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家暴的定义与施害人和受害人的关系密切相关。亲密关系已经是“过去时”又没有血缘关系,他们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否算家暴,各方意见并不统一。
2012年起就从事反家暴工作的反家暴专家、江苏警官学院副教授王燕介绍:“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是以亲密关系来定义家暴。亲密关系比如曾经谈过恋爱,然后发生暴力行为,那么在这些国家也属于家暴;离婚后不停跟踪、骚扰,让你不得安宁、让你不能再婚,从这些国家目前标准来看也属于家暴。”省人大代表、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玉莉走访调研南京多个街道社区,发现另一种特殊情况——基层妇联有时会遇到因住房原因“离婚不离家”的受害者遭遇家暴,“一方通过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进行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以达到赶走受害人的目的”。
我国反家暴法中的家庭成员基于姻亲和血亲,但法院审理实践中,确有扩大至同居人员之间的情况。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副院长刘斌认为,如果进一步把离婚夫妻以及解除同居关系的当事人也纳入保护范围,保护力或将有所减弱。“在裁判实践过程中,考虑到亲情修复问题,在相同伤害的情况下,受到处罚的力度可能比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的执法力度要较低,因为法院的一审判决而使一个家庭被解散,这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也认为,家暴应明确限制在家庭范围内。他分析,已经脱离家庭关系的独立个体,另有普遍适用的治安处罚法或刑法等法律进行调整,这些独立个体如适用家庭范围的法律可能显得“过软”,扩大范围反不利于保护的初衷。
阻遏隐蔽的家庭暴力,如何第一时间发现?
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最大的不同,在于很强的隐蔽性。比如施暴者往往令人意想不到,像曹玉莉在调研中发现,家庭暴力的施害者,有的是高级知识分子甚至是教授,有的是非常成功的企业家。同时,受陈旧传统观念影响,以及担心、恐惧、希望施暴人能有所改变等原因,不少受害者选择做“沉默的大多数”。在江宁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海霞工作室律师王海霞告诉记者,她接手的涉法涉诉案件中以离婚案最多,家暴案件比较少,“受害人不愿法院、公安部门介入,往往想让妇联上门劝说”。
不愿主动报告,就需要有关部门主动向前一步。天景山小区是南京最大的拆迁复建安置房所在地,10万人口中妇女儿童约6.1万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片区女民警李琳工作的重中之重。李琳还有个职务是妇联执委,她和同为执委的女辅警、女网格员一起,每天在网格一日双巡中留意家暴线索,仅2020年就介入了社区内的27起家暴行为,并对其中3户发放了“家暴告诫书”,长期对其进行追踪回访。“我们接获线索后零等待及时入户;3-7天内进行第一次回访,1个月、3个月、6个月后分别进行回访,视情况确定后期是否跟进。”
主动的上门能鼓舞起受害人的维权意识。去年10月初,南京江宁区某社区网格员许超巡查时发现某户有激烈争吵,上门走访确认为一起家暴事件,随即移交当地妇联介入。妇联主席多次上门调解,并提醒受害者如若再发生家暴可选择报警。今年1月,受害者再次被家暴,随即报警。
提前介入在更多时候有利于避免事态升级,江宁区综治中心去年以来家暴警情数据显示,绝大多数人否认再次受到家暴,大部分家庭得生活恢复了平静。南京江北新区妇联主席吴惠英也证实,一些案例显示,网格员在巡查、扫楼过程中通过大吵大闹等迹象提前介入、提早发现家暴,能够提前协调解决矛盾在萌芽之中。
强制报告制度也是防患于未然的好办法。2015年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称该校一名9岁学生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这显示,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以及工作人员都肩负起责任,将有助于第一时间发现家暴行为。
“在多年的基层幼儿园工作中,我们也遇到过在老师和孩子身上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我们也第一时间进行了干预和介入,并起到很好的调解和改善作用。”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浦口区霞光幼儿园园长蒋宇霞认为,强制报告很有必要,如果将其纳入个人或单位绩效考核,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通过激励手段,或能进一步促进强制报告不遗漏。南京市秣陵街道人大副主任唐良军则建议,可规定不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更加积极主动地保护因年幼或受到威逼、胁迫而无法获得救助的受害者”。
预防为先,锻造反家暴法律武器
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是社会管理工作一大重要原则,早期干预也被认为是预防家暴的重点。2017年,王燕和省妇联到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家暴最初都是以纠纷开始,“一般情况下持续时间从8个月到两年以上,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预防工作做得好的话,家暴是可以预防的”。
大数据有利于破开家暴隐蔽的面纱,实现预防性介入。2020年,常州九部门联合依托社会治理大数据平台,共同建立“幸福e家”婚姻家庭智慧治理数据平台,较好实现了对家暴案件的及时研判、分级处置、跟踪回访、精准干预。省妇联主席张彤表示,非常期待接下来在全省反家暴工作中的数字化升级,“实现公安的家暴警情数据、法院的家事纠纷数据、政法的网格家事数据、民政的离婚数据等信息及时共享,打破一些信息误导和防治盲区,为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预防还需对症下药的制度设计。执法实践中,有关方面积极介入时,有的受害者配合度却不高。“有的出于维系夫妻和家庭关系的考虑,在警方处理时不愿意配合调查。就拿我们宁海路派出所为例,今年上半年处理家暴警情19件,女方一般要求警方对殴打行为只予以见证,绝大多数情况不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取证。”张勇说,还有的受害方担心施暴方被警方处理后留下违法犯罪记录,未来影响子女的升学就业,往往选择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他建议,对直系亲属实施家暴的违法犯罪记录不纳入对子女的政策审查范围。
预防还需加强针对性的反家暴教育。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浦桢红反映,一些女性受到侵害时甚至不知已遭受家暴,也不知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和途径维权;一些妇女无经济收入,无力支付诉讼中的法律服务费用,有的对诉讼的程序和经过、注意事项一无所知,造成了实际上的诉讼困难。“从根本上杜绝家暴,需将反家暴教育纳入家庭教育,教育人从思想上认同家暴违法,并在家庭中发挥宣传、劝阻、制止作用。”张勇建议,反家暴宣传应以广大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广大女性、未成年人为重点,“使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多年来,江苏针对反家暴锻造了不少法律武器。2012年,江苏在全国首创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并持续改进,2016年反家暴法实施首日,江苏省法院发出全国首份“人身保护令”。“反家暴法是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从这时开始,秦淮区法院一共受理了73件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发出了38件,其中只有1起是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之后,加害者又实施了相关家庭暴力行为,效果还是比较好的。”刘斌在肯定保护令的同时,也建议在“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内从事活动”基础上,详细设置禁止施暴者进入受害者一定范围的“距离禁止”,“例如禁止施害者进入受害者居住房间、禁止到受害者所在学校或者工作场所500米范围,等等”。
“人身保护令”虽然效果不错,但目前发放还较为慎重。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法律应该防范的是最大风险,当事人提供伤情照片、就诊记录、报警记录等初步证据,法院就应该直接出人身保护令。吴颖婷建议,地方立法须配套执行细则,告知受害人符合什么条件、提供哪些证据法院就可以发人身保护令,最大程度保障其安全;孙韬建议,法院应扩大人身保护裁定范围,增加发放数量,提高送达效率,与公安的告诫书以及妇联、居委会产生联动保护效应。
联动出手各负其责,建立有效保护机制
为家暴受害者维权,江苏以实践证明多部门联动出手效果比较好。“最近市里一起执行人身保护令案件,就是我们与公安共同配合,一起到受害人家里做工作。可以说,公安带来的震慑效果是超过法官的。加强公安和法院的联动,能够扩大执行效果,也扩大了社会影响力。”刘斌说。
2012年,南京市江宁公安分局就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反家暴告诫书试点,去年在警情平台率先开展家暴警情处置,由公安、民政、法院、检察院、妇联5家单位共享信息,联动处置,以及时阻断家暴。张勇认为,联动处置机制需考虑家暴发生特点,建立家庭暴力夜间联动处置机制。“有的基层单位认为,辖区80%以上的家暴警情发生在夜里,公安是24小时工作,处理后和相关部门缺少一个夜间沟通对接环节。”
全天候“在场”的现场处置,以及全方位的法律保护,都有利于坚定家暴受害者维权信心。这方面的探索还需再深入。例如对长期处于恐惧之中的家暴受害者,我国反家暴法规定的市县政府设立的临时庇护所似乎可为他们提供临时生活帮助。目前省内多地的确设立了临时庇护所,但却面临设立后无人住的尴尬。如记者走访的江宁区某未成年人庇护室,负责人就坦言很少启用。无锡市新吴区司法局法援律师刘文晓分析,这样的庇护所使用上面临隐蔽性、条件设施、入住资格、专人服务、维护管理,以及经费保障等诸多问题,“立法上能不能对此有所完善,让庇护所真正承担起庇护的作用。”
家暴的伤害部分体现在精神层面,心理疏导也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镇江市医疗集团副院长孔繁芝建议,应完善公民心理健康服务,从源头解决加害人继续实施家暴的问题。王燕也建议,应当关注长期实施家暴的施害人的心理状况,对其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估,“疫情前我每个月都要到女子监狱做心理辅导,受害人反映有的施害人在法律惩罚之后仍然会重复家暴。我觉得可以强制要求施暴者接受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正,否则回归后仍然是危害社会的毒瘤。”
记者 陈月飞 倪方方
实习生 刘思阳
图源 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