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7:37:06来源:法律常识
突然收到一笔来自朋友的钱,事后朋友称是“借”,该返还吗?网贷利率多少算合法?超多少算高利贷?租赁合同到期了人却联系不上,该如何维权?……为了帮助读者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海南特区报公益活动“律师来了”邀请优秀律师走进社区、小区,面对面为市民答疑解惑。11月21日9时,“律师来了”第8场活动在海口四季华庭·阳光华府小区举行,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刘鹏、尹静、陈文照、罗江茂等律师现场为市民答疑解惑。
>>>>>>>>预告
第9场 海口凤翔花园小区见
本报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力度也越来越大,很多人开始提前消费,选择“网络贷款”。那么,网贷的利息合法范围是什么,法律如何规定?
为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海南特区报“律师来了”第9场公益活动将于11月28日,在海口市振发路凤翔花园小区广场举行。本次活动聚焦网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对新的法律法规有疑问,或在其他方面遇到了法律难题,都可以到现场或线上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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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出您的 “烦心事”
本报向市民征集线索,市民可提出相关问题,我们将选取民生热点问题,邀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与分析,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的“烦心事”。
关键词 不当得利
好友转账5万,5年后称是“借”!该返还吗?
李先生:5年前,我的手机收到一笔5万元的转账,转账人是我的一名好友。当时,我以为这笔钱是我平时帮他干活,他转给我的“好处费”。但是近日这名朋友却告知我,当年那笔钱是借给我做生意的。可是我从未开口向他借过钱,那这笔钱是不当得利吗?
尹静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而从李先生所述中,对方既未与其签订借据等债权凭证,且根据信息对话中,未能证明该笔款项是对方借给李先生的。
尹静律师分析这笔钱若成为“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而这笔钱,李先生需要归还给其友人。
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因此,尹静律师建议,李先生需提供证据证明这笔款项是其友人给予的“好处费”。
关键词网贷
网贷利率超过多少算高利贷?
黄先生:因为经济原因,我网贷了不少钱,后来发现网贷的利率过高,其中一家网贷公司要收取42%的利率,另外一家公司收取了保证金。我想咨询下,网贷平台收取的利率多少算合法?超过的部分算高利贷吗?我可以不还钱吗?
尹静律师:网贷是当下市场非常流行的一种借款模式,从网贷的出借人来分类,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出借人是受银保监会管理的金融机构(也是大家俗称的正规网贷,其出借人主要为银行、小额贷款机构等金融机构),其受《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的保护;第二类出借人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民间借贷),主要受《民法典》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保护。
若黄先生借款的出借方是前述的第一类,贷款利率,主要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影响。2013年就已全面放开不再设上限,2020年10月16日,央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五十五条利率机制调整为,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我国并没有明确的利率上限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
若黄先生借款的出借方是第二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今年10月21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因此超过15.4%的利率不受法律的保护。
若是遇到非法网贷公司(即高利贷,没有金融牌照,并且超过LPR的4倍)该怎么办?尹静律师建议:1.与网贷平台协商。与出借人协商,将利率调整至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已还的利率若是超过15.4%的用于抵扣本金。2.报警,或拨打12378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热线维权。3.起诉。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溢缴部分,并调整利率或溢缴部分抵扣借款本金。
关键词 婚前财产
婚前房子拆迁,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徐女士:我是二婚,最近老公的房屋(婚前房屋)拆迁后,获得一笔拆迁款。在这段婚姻中,我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家庭,照顾他的父母,这笔款项我有份吗?
尹静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而您丈夫婚前的房屋拆迁后所获得的钱款,应当属于其个人所有。
关键词 财产继承
老人名下的房产该怎么给孙子?
刘阿婆:我想在过世后将名下的房屋留给孙子,但目前这套房子有我爱人的名字,我该怎么做才能将房屋留给孙子?
陈文照律师:刘阿婆可以先与爱人共同协商后,共同立下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而根据《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分为6种不同形式。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若刘阿婆的爱人并不同意将房屋留给其孙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刘阿婆只能将属于自己的房屋部分,指定给孙子继承。
关键词 工资拖欠
如何讨要被拖欠的工资?
陈先生:我和几个兄弟在工地干活一段时间,但包工头迟迟不肯结算工资,我该怎么维护权益?
陈文照律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若包工头以各种理由不发工资,你们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服,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提起仲裁前,你们还可以先行前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督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仲裁。
关键词 民间借贷
朋友借了十几万拖着不还,该怎么追回?
吴先生:朋友前几年陆续向我借了10多万元,期间还款几次。最近我打电话要求还钱,他都不接电话,偶尔回几次微信推脱搪塞。之前借钱时都会有不同的事实理由,后经我调查,这些事实都不存在,因此我怀疑朋友涉嫌诈骗罪,该怎么维权?
刘鹏律师:本案中罪与非罪是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必须要全部符合该罪名相关主体、客体、主观以及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否则都不应直接以入罪的角度看待整个案件。
从吴先生所述中,借钱一方曾多次偿还借款,主观上有还款的意愿,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产的目的,否则此人也不必多次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而如果不具备刑法规定的主观要件,那么也无法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虽然借款人在行为方式上有虚构事实的情形,但在无法确认其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前提下,也不宜直接认定借款人涉嫌犯罪。
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借贷双方之间因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本案中,吴先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将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固定下来,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土地租赁合同
合同到期但承租人失联,咋收回土地?
符先生:我家土地租给别人3年并一次性收了3年租金,现在合同已经到期了,但地面上还种有绿化带,且对方联系不上。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收回自己的地?
罗江茂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因此,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当将占有使用的租赁物按照约定返还给符先生,符先生有权要求承租方清除地上作物,将土地恢复原状。但承租人至今未将租赁的土地返还给符先生,一直占有、使用该土地,侵害了符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符先生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租赁土地占用使用期间的费用,且占有使用费参照租金的标算。
电话 0898-66700110
邮箱 2150862791@qq.com
(记者 吴佳穗 刘兵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