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9:31:26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行政法
【裁判要旨】
关于委托调解案件诉讼费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初56号
原告:芜湖熙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滨江商务楼****。
负责人:刘敏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西宁,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旭,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达时代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院**楼**1001/div>
法定代表人:庞新星,董事长。
被告:四达时代通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楼**C段**/div>
法定代表人:庞新星,董事长。
被告:西藏新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路**孵化园区办公楼****iv>
法定代表人:庞新星。
2017年6月19日,芜湖熙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熙泽)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被告西藏新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新域)、被告北京四达时代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达时代通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起诉材料,当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案号为(2017)京民初56号。2017年6月20日,本院向原告芜湖熙泽送达了交费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诉讼材料。2017年6月22日,原告芜湖熙泽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并填写了《立案调解方式申请书》,申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后本院将本案委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进行调解,2017年12月28日,经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芜湖熙泽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熙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属于法院立案后委托调解,关于委托调解案件诉讼费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即对委托调解的诉讼费可以采用减收或者免收两种方式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本院制定了《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对采用委托调解方式的诉讼费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第三十二条规定:“经立案后委托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的,免收案件受理费;……”。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熙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杨 艳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曹玉乾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