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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19 19:43:10来源:法律常识

大连“涉恶企业家王振国案”重审 一审获刑十五年后检察院抗诉称“重罪轻判”

7月27日,王振国涉嫌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开庭。受访者供图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7月27日,大连“涉恶企业家王振国”涉嫌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振兴区法院)重审开庭。

封面新闻记者从受害单位大连塞里岛海洋牧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里岛公司)代理人、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辰桦处了解到,当日上午庭审中,检察机关宣读了起诉书,相关各方发表了意见。据了解,公诉机关起诉的内容与一审时起诉内容基本一致。王振国及其代理律师仍坚持无罪辩护。

“王振国涉恶案”曾引发媒体关注,据上游新闻报道,王振国1974年生,原系大连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此前曾有多家企业主长期举报王振国,至今在网络上仍能找到有关其恶意侵占等相关举报。

2019年9月,王振国被警方刑事拘留,此后被逮捕、起诉。该案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振兴区法院进行审理。2021年10月,振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王振国指使李国军(已判刑)招募社会闲散人员成立保安队,此后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王振国为首要分子,李国军以及郑某、刘某、阎某、赵某、庄某等人为成员,组织内部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审法院认定,2009年至案发,王振国在担任玉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和塞里岛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等手段侵占公司财物,涉案数额巨大,仅虚假工程款就超过八千万元。

振兴区法院作出判决,王振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万元,责令其退赔赃款5949万余元。

封面新闻记者获得的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东中院)的刑事裁定书显示,一审判决后,王振国不服,提出上诉。丹东市振兴区检察院亦提出抗诉,振兴区检察院在抗诉书中提出,一审判决对王振国犯职务侵占罪认定事实、法律错误,适用刑罚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重罪轻判,量刑畸轻。

抗诉书中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职务侵占罪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档次,将最高刑期从有期徒刑十五年升高到无期徒刑,本意就是要对侵占数额严重的犯罪分子加大处罚。若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有关规定,则王振国犯罪数额应符合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应在数额特别巨大范围内进行量刑,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及刑期错误。

2021年12月31日,丹东市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振兴区法院重审。

半年多之后,2022年7月27日,案件在振兴区法院重新开庭。赵辰桦律师对记者表示,当日庭审在进行近3个小时后休庭,预计本次庭审将进行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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