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0:29:56来源:法律常识
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如下: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本条是关于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转移的规定。
人们常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这种交易里,当事人之间的债是简单之债,也就是不可选择的——一方负有向对方交付货物的义务,另一方则负有给付金钱的义务(或者说债务)。现实中,还存在另一种债务,与简单之债相对应,学理上称为选择之债。例如张三欠李四二十万,双方约定,要么还钱要么以张三拥有的一幅字画抵债,这种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标的,当事人在履行时可以选定其中一个作为给付的债,就是选择之债。对于选择之债,除非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是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由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即在上例中,债务人张三有权选择给李四钱还是字画。
不过“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做选择,经债权人催告后仍未选择的,则由债权人选择履行标的,即选择权从债务人转至债权人。不管选择权归属于哪一方,只要选择权人行使了选择权,选择之债的标的就固化了,当事人应当按照固化后的债的要求履行债务以及接受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