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欠款合同律师,民法典518条债权人

时间:2022-11-30 10:29:56来源:法律常识

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如下: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本条是关于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转移的规定。

人们常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这种交易里,当事人之间的债是简单之债,也就是不可选择的——一方负有向对方交付货物的义务,另一方则负有给付金钱的义务(或者说债务)。现实中,还存在另一种债务,与简单之债相对应,学理上称为选择之债。例如张三欠李四二十万,双方约定,要么还钱要么以张三拥有的一幅字画抵债,这种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标的,当事人在履行时可以选定其中一个作为给付的债,就是选择之债。对于选择之债,除非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是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由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即在上例中,债务人张三有权选择给李四钱还是字画。

不过“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做选择,经债权人催告后仍未选择的,则由债权人选择履行标的,即选择权从债务人转至债权人。不管选择权归属于哪一方,只要选择权人行使了选择权,选择之债的标的就固化了,当事人应当按照固化后的债的要求履行债务以及接受履行。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债权 伤残 条件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鉴定 程序 刑事案件 补助费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