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6:16:12来源:法律常识
一、仲裁和一审情况说明
1、小花2020年4月20日入职开心公司业务部,成为销售人员,7月30日离职。2021年4月2日(提示:申请劳动仲裁诉讼时效是1年)向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如下:1、确认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开心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自5月20日起算至7月30日。5月18日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小花的上述请求。
2、开心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请求内容:1、请求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不支付两倍差额。开心公司的理由:小花是劳务派遣人员,自己因疫情代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工资,公司和小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7月30日,因小花工作达不到公司考核要求将她辞退。公司从2020年4月开始处于停业状态,直至2020年8月中旬。
3、小花说:不存在劳务派遣,自己是被直接招聘入职,自己系个人原因离职,双方之间就是属于劳动关系,小花提供了银行流水,分别是5、6、7、8月的15日汇入,转账存入备注:工资;小花和老板的微信记录,小花要求社保和公积金待遇,老板回复未达到考核要求,要么降级要么退还多发的工资,退还才交。小花未同意,另外提供了离职证明。
4、开心公司一一回应:代发属实,但是帮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因为疫情不能裁人;关于和老板的聊天记录,开心公司表示小花没有在公司上过班,没有做业务;开心公司说小花的离职证明不真实,原因两点,第一点是公司的离职证明格式不对,第二点公章不对,公章摔过上面有划痕,但是不申请公章鉴定。
5、一审法院认为,开心公司未提供劳务派遣的相关证明,对该说明不予采信,最终开心公司败诉。依然需要支付2倍工资差额。
二、开心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公司胜诉
1、开心公司承认存在劳动关系,并申请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调取了此前小花在2021年3月24日投诉开心公司的相关材料,其中《劳动合同》原件,显示有小花的签名和开心公司的盖章,2020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23日,签收日期是2020年4月20日。小花当庭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2、最终二审改判,开心公司无需支付小花2倍工资差额。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律师说
1、事情到最后我们通过上帝视角发现,前因后果很简单,各位看官都有自己的看法。在这里主要从法律角度解析,这个案件的两倍工资金额其实还不到10000元,关键证据就是这份《劳动合同》。
2、现在可以推演事情经过,小花入职,公司正常签订了合同,但是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回收小花签字的原件,或者没有保管好,导致小花在提起仲裁和一审的时候拿不出证据败诉。
3、我们再梳理一下时间线,2020年4月20日入职,入职后公司没有购买社保和公积金。小花一直和老板在微信协商,同年7月离职。次年也就是2021年3月24日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诉这个事情,小花自己提供了有效的合同原件。同年4月2日,就在诉讼时效快过去的时候提起了仲裁,要求支付两倍工资。
4、对企业来说,合同文件资料管理非常重要,发生纠纷就是重要证据,比如本案中,若小花提起仲裁时开心公司直接出示《劳动合同》原件,就不会有后面的一审二审,虽然最终胜诉,但是该企业也因此贴上了,风险提示的标签。所以企业在经营时,针对自身情况,选择律师介入,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适当考虑。
我是朱律师,关注我,学习法律更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