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5:05:31来源:法律常识
施工人不是打工人,而是在建筑工地上带领班组、投入资金,实际施工的人。只有在他们的努力下,才能平地起高楼,才有广厦千万间。
“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创设。2021年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规定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的权利。其核心意义在于通过拓展实际施工人维权的渠道,保护建筑业市场中广大农民工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这条规定,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时,至少可以有三种方案:
如果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过书面施工合同,工程地点、施工部位和工程量都能通过合同、签证和账目结算体现出来,此时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合同相对方,即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
基于案件具体情况,实际施工人起诉上家时,可能援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3条主张工程款,也可能直接根据雇佣关系主张劳务报酬。但若实际施工人与上家并非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在选择另外两种方案时可能存在风险。
如果把工程项目中的资金流动比做江河,则它的流动过程更像内陆河。从发包、承包开始,波涛汹涌、顺流而下,当资金流动到实际施工人这个层面时,已渐次分散。跟随资金的走向,工程项目中合同、手续的正规程度,也有相应趋势。
实际施工人可能根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手中持有的证据零星、松散,这可能对诉讼造成很大障碍。因此需要特别提醒,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有证据意识,这不仅仅是你自己的事情,你要对整个班组负责。
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通常有两个原因。一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或者托词称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无能力支付款项;二是出于诉讼策略上的考虑,在工程分包、转包层级较多的情况下,直接起诉发包人有助于理清发包、承包、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关系。
但并非所有情况下,发包人均需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只有在欠付工程款时才会承担责任,且其责任仅限于欠付范围。若发包人已经支付全部工程款,则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可能被驳回。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21973号一案中,法院认为: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徽续公司将承接的工程转包给李某,李某又将其中的塑胶垫工程通过口头约定分包给周兆所,故周兆所为本案涉及的中海馨园儿童乐园塑胶垫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周兆所称李某系徽续公司员工,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现周兆所直接起诉徽续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徽续公司已经与李某结清相关工程款,并未欠付,故徽续公司无需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告相关工程款应与李某进行结算。故周兆所对徽续公司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发包人反驳时,会提供证据证明应付工程款、实付工程款,抗辩称其已经付清全部工程款,无需再承担责任。此时,实际施工人要从证据证明力、证据之间的矛盾破绽入手展开举证、质证,尽可能揭示真实情况,以反驳发包人所谓已经付清工程款的主张,从而令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
最值得尝试的,当然是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一并起诉,以降低诉讼风险,提高诉讼效率。
但在实践中,转包关系可能是这样的:
发包人A
↓
转包人B
↓
分包人C
↓
分包人D
↓
实际施工人E
我们看到,它的层级是非常复杂的。这里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E是否可以将A、B、C、D一并起诉要求承担责任?
支持者认为,在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无论存在多少层级,基于其违法行为,都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切实维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反对者认为,不能直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只能要求其承担欠付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3条没有明确规定“责任”的性质是否是连带责任,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有发包人才会承担责任,且承担的是欠付责任。
但层层分包的情况又比规定更特殊了,从A到D的整个链条中,每一环可能都欠付工程款,不仅限于发包人。
针对这一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书第77页认为: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应予支持。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其已付相应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实际施工人来说,最好的方式就是将所有前手一并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即便法院最终可能无法全部支持,也可以使权益得到更为周全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