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5:38:52来源:法律常识
萧山人张某于2009年入职A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去年的一天,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因驾驶车辆出现机械故障,在修理过程中头部不慎被压伤,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经人社部门审核,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他为工伤。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亡保险待遇,并获得相应工亡赔偿金。
后来,张某的家属听人说,因交通事故的工亡可以取得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
他们认为,张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工伤赔偿及交通事故赔偿两种法律关系的竞合,虽然已经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对于A公司车辆导致的事故责任赔偿却未妥善处理,A公司还应当承担侵权过错赔偿责任,并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张某家属的起诉。后其家属上诉至中院,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裁定。
那么,张某家属的主张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且看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孙建萍律师的分析。
工亡的职工在已经享受工亡保险待遇后,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其家属确实可以主张其他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条文内容可知,如果劳动者遭受的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则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比如职工因公出差遭遇了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后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不能豁免,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死亡并非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其家属认为在获得工亡赔偿后还能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过错赔偿责任,显然是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的,不应得到支持。
律师建议
工亡职工家属因事发意外,瞬间失去亲人,其内心的伤痛,律师深表遗憾与理解。但是,上述案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已经享受工亡保险待遇的情况之下,再向用人单位主张额外的民事赔偿,显然是于法无据的,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的,那么职工本人或是工亡职工家属是可以向侵权的第三方主张民事赔偿责任的,法院也是会支持的。
在此,律师提醒企业,在招聘员工后应当及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以分担用工过程中的风险。
(来源:萧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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