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8:12:33来源:法律常识
张三在2008年412月将房屋出售给李四,李四的儿子李小四结婚后在此房居住至2014年12月,又将此房卖给王五。2019年12月,王五偶然间发现该房屋还有李小四一家三口的户口。王五找到李小四后,李小四承认其户口一直在涉案房屋上,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迁不走”。最终王五起诉李小四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双方除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外,还应按照交易习惯履行附属义务。李小四未将其配偶及其子三人的户口及时迁出涉案房屋,李小四已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出卖人未及时履行迁出户口义务,给购买人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因此需要特别注意义务的履行时间。同时买卖双方应及时关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因政策原因导致户口无法处理可能引起的持续违约行为。